| 设为主页 | 保存桌面 | 手机版 | 二维码
普通会员

泉州华测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产品分类
  • 暂无分类
站内搜索
 
友情链接
  • 暂无链接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供应产品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检测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检测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产品: 浏览次数:81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检测 
单价: 面议
最小起订量:
供货总量: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2 天内发货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7-01-19 20:25
  询价
详细信息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1985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1986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已经在2007年7月1日由新标准GB5749-2006标准代替。 

1总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2.6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
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代菌者,应立即调理工作岗位。
2.7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3水源选择
3.1新建水厂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同时考虑到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经济、技术、水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宜优先选用地下水、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3.2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超过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工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
3.2.2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水质,应尽量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项目 标准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 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碳酸钙计) 450mg/L 
铁 0.3mg/L 
锰 0.1mg/L 
铜 1.0mg/L 
锌 1.0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0.002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3mg/L 
硫酸盐 250mg/L 
氯化物 250mg/L 
溶解性总固体 1000mg/L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 1.0mg/L 
氰化物 0.05mg/L 
砷 0.05mg/L 
硒 0.01mg/L 
汞 0.001mg/L 
镉 0.01mg/L 
铬(六价) 0.05mg/L 
铅 0.05mg/L 
银 0.05mg/L 
硝酸盐(以氮计) 20mg/L 
氯仿* 60mg/L 
四氯化碳* 3mg/L 
苯并(a)芘* 0.01mg/L 
滴滴涕* 1mg/L 
六六六* 5mg/L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 100个/mL 
总细菌总数 3/L 
游离余氟 在与水接触300后应不低于0.3mg/L。
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 
放射性指标 总α放射性 0.1Bq/L 
总β放射性 1Bq/L 

3.2.3水源水的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3.2.4在高氟区或地方性甲状腺肿地区,应分别选用含氟、含碘量适宜的水源水。否则应根据需要,采取预防措施。
3.2.5水源水中如含有本标准2.1条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的要求执行。
3.3若遇有不得不选用超过上述某项指标的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的同意,并应以不影响健康为原则,根据其超过程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在限定的期间使处理后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询价单
0条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