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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的使用和检测,一文搞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28
核心提示:农药是指用来防治农业及农副产品的病菌、害虫、螨类线类、杂草、鼠类和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以及使这些药剂效力增加的辅助剂和增效剂。
   农药是指用来防治农业及农副产品的病菌、害虫、螨类线类、杂草、鼠类和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以及使这些药剂效力增加的辅助剂和增效剂。
 
  农药的作用和优缺点
 
  优点>>>>
 
  农作物病虫草鼠的防治方法很多,有农业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人工防治等。农药防治就是化学防治,也是植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它的优点是简单、方便、见效快,只要用药准确、方法得当就能取得显着效果,对一些多发性、暴发性病虫草害,能迅速控制或压缩到经济指标之下,确保作物生长,获得增产增收。除了少量不用农药的有机农作物外,几乎所有作物都离不开农药,使用农药可以挽回15-20%的作物损失。
 
  缺点>>>>
 
  目前高效、低毒、低成本的农药品种比较少,施药器不法商家生产伪劣农药。
 
  另一方面由于近年分户经营,千家万户分散防治病虫,家家户户买药、存药和施药的局面,有些农户受文化水平限制,出现盲目、乱用农药现象,带来一些问题:一是农药用量越来越大,次数越来越多,甚至在蔬菜、果树、茶叶等经济作物上施用高毒、禁用农药,造成农药浪费、成本增加、天敌减少、害虫抗性增强、污染环境和农产品,造成人、畜中毒和死亡。
 
  农药使用的法规规定
 
  所以国家和各省、市在相关法规文件中明确了农药使用的规定,同时加大了执法力度,加强了农药市场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给予拘留。
 
  2013年5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关于食品安全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条则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第199号公告)明确“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农药残留和危害
 
  农药残留是农药使用后一个时期内,残存在植物体内、土壤、水体和大气中的农药及其代谢物和杂质。农药残留是施药后的必然现象,残存的农药残留物数量称为残留量,以每千克样本中有多少毫克(mg/kg)表示。
 
  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来源主要有:
 
  (1)施用农药对农作物的直接污染包括表面沾附污染和内吸性污染。
 
  (2)农作物从污染的环境中吸收农药。
 
  (3)通过食物链污染食品。如饲料污染农药而导致肉、奶、蛋的污染;含农药的工业废水污染江河湖海进而污染水产品等。
 
  (4)粮食储存加工、运输销售过程中的污染;如混装、混放、容器及车船污染等;
 
  (5)事故性污染,如将拌过农药的种子误当粮食吃,施用时用错品种或剂量而致农药高残留等。
 
  农药残留的主要危害
 
  (1)农药残留对健康的影响
 
  食用含有大量高毒、剧毒农药残留引起的食物会导致人、畜急性中毒事故。农药残留如果超过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会产生对人畜不良影响或通过食物链对生态系中的生物造成毒害的风险。农药引起的食物中毒发病率居化学性中毒之首!
 
  (2)农药残留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由于不合理使用农药,特别是除草剂,导致药害事故频繁,经常引起大面积减产甚至绝产,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土壤中残留的残效除草剂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农药残留安全是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农药残留的要求
 
  各国的农残标准不一,主要可以分为下面几类:
 
  (1)国际粮农组织标准,也就是所谓的国际标准,目前中国、香港和东南亚大部分国家以及中东、南美等都是采用这个标准;
 
  联合国世界粮农组织专门设有农药委员会农药残留工作部、世界卫生组织农药残留专家委员会,他们定期讨论各种农药的每日允许摄入量(ADI)和最高残留限量标准(MRL),并推荐给各国使用。我国根据相应的国际标准和我国的实际情况颁布了我国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标准。
 
  (2)日本标准
  (3)美国标准
 
  在美国,国家环保署(EPA)负责制定食品中农残最大允许标准,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标准的具体执行,并出版了农药残留分析手册,FDA采集和分析食品样品以判断其农药残留是否满足EPA规定的范围。美国农业部为落实收集食品中农药残留数据规划,委托农业市场管理部门(AMS)组建和实施农药数据规划(PDP),每年出版调查结果。在欧盟,设置了相应的仲裁委员会、协会和专业委员会,负责制订、修改相应的法规和标准,包括建议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并且在监控、检测和管理体系方面建立了三级实验室(欧盟标准化实验室、国家级实验室、州级实验室)。
 
  (4)欧盟标准
 
  这是最高的标准,很少企业能符合它的要求。
 
  欧盟所有成员国一般都遵循欧盟制定和发布的限量要求,不过在经过验证后,成员国也可以设定更低的检出限,其他成员国随后也遵循这一限量,对于某些没有具体限量要求的农药,各成员国还可设定不同的“一律标准”。
 
  农产品、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是判定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重要依据。现在各国都非常重视农药残留工作,日益降低的限量值既保护公民健康又是发达国家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准确、可靠的检验结果是保证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公平交易的科学依据。因此各国纷纷构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不断制订、修订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允许限量(MRLs)。
 
  如:2016年12月18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6),在标准数量和覆盖率上均有较大突破,规定了433种农药在13大类农产品中4140个残留限量,较2014版增加490项,基本涵盖了我国已批准使用的常用农药和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
 
  2016年6月8日,澳大利亚发布G/SPS/N/AUS/388通报,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附表20涉及阿维菌素等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修订的农残限量标准将列入《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第1.4.2章第四部分,修订后的农残标准已于2016年3月1日生效。
 
  我国制定农药残留标准主要是为食品安全服务,很少涉及贸易保护问题,是科学的,适合我国食品安全的要求,具体标准有的比发达国家低,有的比发达国家高。如新农药甲氧虫酰肼在中国甘蓝上的标准为每公斤2毫克,而美国和日本为7毫克;马拉硫磷在柑橘、苹果、菜豆中的标准为每公斤2毫克,在糙米中为每公斤1毫克,均严于美国每公斤8毫克的标准;嗪草酮在大豆中的标准为每公斤0.05毫克,而美国为0.3毫克,欧盟和日本为0.1毫克。可见,在农药残留标准的水平方面,很难比较各国残留标准的高低,拿别国标准来衡量我国食品的安全性是错误的。不管各国农药残留标准是否存在差异,农药残留标准都是根据安全风险评价而制定的,因此符合农药残留标准的农产品是安全的。

  农残检测方法
 
  (1) GC/MS确证技术
 
  当今世界农残分析向多残留、快速分析发展,要保证高通量的检测方法的准确性,需要有严格的农药残留确证技术。GC/MS是农药残留分析最广泛使用的方法,使用GC/MS进行农残分析,为了追求更高灵敏度和准确度,往往使用选择离子模式(SIM),依据保留时间和特征离子及离子比例关系对目标物进行确证。在美国,一般要求样品中目标物保留时间和标准品相比偏差小于0.05分钟;每个目标物至少有3个特征离子, 其相对离子比例与标准品相比绝对值在10%以内;同时还要考虑基质对目标物带来的其他影响;实验回收率一般在70—120%之间。在欧盟,使用SIM模式要求每个目标物至少有2个大于m/z200或3个大于m/z100的特征离子;目标物特征离子比例与标准品相比处于70—130%即可;日常检测回收率控制在60—140%,确证分析则需要在70—110%之间。
 
  (2) 快速检测技术
 
  传统的GC/MS等农药残留分析技术检测成本高、时间长,这就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监督工作带来了许多不便,因此也是大量的快速检测技术孕育而生,常见的有化学速测法、免疫分析法、酶抑制法和活体检测法等。
 
  化学速测法
 
  主要根据氧化还原反应,水解产物与检测液作用变色,用于有机磷农药的快速检测,但是灵敏度低,使用局限性,且易受还原性物质干扰。
 
  免疫分析法
 
  主要有放射免疫分析和酶免疫分析,最常用的是酶联免疫分析(ELISA),基于抗原和抗体的特异性识别和结合反应,对于小分子量农药需要制备人工抗原,才能进行免疫分析。
 
  酶抑制法
 
  是研究最成熟、应用最广泛的快速农残检测技术,主要根据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对乙酰胆碱酶的特异性抑制反应。
 
  活体检测法
 
  主要利用活体生物对农药残留的敏感反应,例如给家蝇喂食样品,观察死亡率来判定农残量。该方法操作简单,但定性粗糙、准确度低,对农药的适用范围窄。
 
  如何控制农药残留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 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栽培措施。
 
  一要选用抗病虫品种;二要合理轮作,减少土壤病虫积累;三要培育壮苗,合理密植,清洁田园,合理灌溉施肥;四要采用种子消毒和土壤消毒,杀灭病菌;五要采用灯诱、味诱等物理方法,诱杀害虫。
 
  (2)采取生物防治方法。
 
  充分发挥田间天敌控制害虫进行防治。首先选用适合天敌生存和繁殖的栽培方式,农作物一旦发现害虫为害,应尽量避免使用对天敌杀伤力大的化学农药,而应优先选用生物农药。
 
  (3)选用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如3911、呋喃丹、甲基1605、甲胺磷、氧化乐果等。农药在使用中要注意,选用对口农药,适时使用农药。严格控制浓度和使用次数,采用合理的用药方法。注意不同种类农药轮换使用,防止病虫产生抗药性。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方法加以去除或者减少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常用的简单方法包括放置、洗涤、烹调和去皮等。一是放置,因为农药残留会随着时间的延续不断地降解,一些耐储藏的土豆、白菜、黄瓜、西红柿等,购买后可以放几天,一方面可以使农产品继续熟化,另一方面农药会降解残留减少。二是洗涤,残存于农产品表面或外部的农药残留也较易被水或洗洁精冲洗掉,因此,在烹调前将蔬菜用水泡半个小时,再适当加洗洁精冲洗,基本可去除表面的农药残留。三是烹调,高温一般可以使农药残留更快地降解。四是去皮,苹果、梨、柑橘等农产品表皮上的农药残留一般都要高于内部组织,因此,削皮、剥皮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但在去除农药残留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如洗洁精、菌剂、酶剂等这些物质使用后的残留对人身体的安全性问题,因为其本身作为化学或生物污染物也有可能对农产品(或食品)造成二次污染。适当有意识地对农产品进行处理是可以的,但过分担忧和处理是没有必要的,只要残留不超标,不会出现安全问题,就像我们每天呼吸可能会吸进病菌,但不会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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