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保健品  烟台  海产品  周黑  奶粉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检测应用 » 食品生产管理 » 质量管理 » 正文

一酥饼店被罚20.5万元,只因这一违法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03  来源:中国医药报

刚出炉的板栗酥饼买一斤送半斤近两年来一家生意火爆的板栗酥饼店时常出现在浙江省湖州市中心城区居民的微信朋里刚出锅的酥饼色泽油亮,香味诱人常常得排长队才能买到可最近饼店老板有些抬不起头原来他的板栗酥饼店因为虚假宣传被市场监管部罚了20.5万元这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

日前,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网友提供的线索,针对该板栗酥饼店销售的“所谓‘板栗酥饼’中‘板栗’其实只是脱皮的绿豆”的举报信息展开调查。执法人员到店后,随机抽取了该店制作销售的酥饼样品送到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成分检测,并责令该店在检测结果出来前暂停制作销售。检测结果显示:“板栗酥饼”中的“板栗”真的只是脱皮的绿豆,没有添加任何“板栗”成分。

据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介绍,这家“网红”板栗酥饼店通过不正当手段降低生产成本,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此,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店作出2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板栗酥饼店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虚假宣传,欢迎消费者举报,依法维权。”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说。

板栗酥饼店老板收到处罚告知书后,当即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同时,他还表示将以此为教训,学法知法,不再犯法。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 检测应用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检测应用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