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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管理机构是如何规定食用油抽检流程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09
核心提示:食用油产品事关千家万户的饮食安全,因此各级食药监部门会进行常态化抽检。抽检究竟是怎么进行的?——有着严格和科学的规定。
   食用油产品事关千家万户的饮食安全,因此各级食药监部门会进行常态化抽检。抽检究竟是怎么进行的?——有着严格和科学的规定。
 
  今年1月,食药监总局发布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规定了各类商品抽检的范围、依据、方法和项目。
 
  食用油的食品安全抽检,原来是这样进行的:(文件原文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以下为摘录):
 
  1
 
  抽样方法、抽样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
 
  ——小包装产品(净含量<2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适当数量的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3L(kg),且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
 
  ——大包装食品(净含量≥2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抽取3个完整包装样品混合均匀后,扦取不少于3L(kg)样品,盛装于清洁干燥的样品容器内。
 
  流通环节抽样时,
 
  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
 
  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
 
  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食品中扦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在餐饮单位抽取煎炸过程用油时,从煎炸用锅等容器内取出≥2L(kg)样品于经营单位提供的干净瓷质或铁质容器内,现场冷却后,将至少1L(kg)样品盛装于清洁干燥的样品容器内。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1/2为检验样品,约1/2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扦样工具、样品容器应选用合适的材质,并在使用前预先清洗和干燥,避免样品污染。
 
  2
 
  填写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3
 
  封样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4
 
  样品运输、贮存
 
  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5
 
  检验
 
  检验项目: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总砷、5铅、黄曲霉毒素、苯并[a]芘、丁基羟基茴香醚、二丁基羟基甲苯、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游离棉酚
 
  (调和油不检测黄曲霉毒素,游离棉酚仅限棉籽油)
 
  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做出判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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