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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审核注意事项(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1
核心提示:标签审核注意事项(一)
   本次分享的《标签审核注意事项》将分三部分内容分享给大家,今日分享为第一部分,包含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基本要求。
 
  2、食品名称
 
  [
 
  一、基本要求
 
  ]
 
  1.1 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特殊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广告法》中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注:①审核时注意标签上是否有“极”、“最”等字眼;②如食品标签上宣传了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③根据《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审核时需注意是否有“特供”“专供”及类似字样。
 
  《商标法》(修改后)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TM)不是强制标示的,可标可不标。另外,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同一个商品中可以标示的商标数量未作规定,所以只要不涉及到侵权,同一食品标签上可以存在两个及以上的商标。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注:根据以上条款,赠品的标签也需要符合GB 7718的规定。
 
  2)符合卫计委或其他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使用了新食品原料的产品需要注意原卫生部或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公告中对标签是否有特殊要求。若公告中明确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则应当按照相关公告要求进行标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3)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预包装食品标签需要符合产品的执行标准,同时还需要兼顾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等强制性国标中关于标签的特殊规定。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但目前食品标准体系尚在梳理之中,除了食品安全标准之外,还存在着食品卫生标准,强制性产品标准等强制性国标,所以企业标签审核时,也需要查核相关的卫生标准或强制国标有没有特殊规定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关于标签的特殊要求(需持续补充)
 
  产品类别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制
 
  国标
 
  标签标识特殊规定
 
  1.速冻面米制品
 
  GB 19295-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
 
  应注明速冻、生制、熟制,以及烹调加工方式
 
  2.酒类
 
  GB 2757-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
 
  3.炼乳
 
  GB 131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炼乳
 
  应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语
 
  4.乳酸菌饮料
 
  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应注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标示活菌(未杀菌)型的产品乳酸菌数应≥106CFU/g(mL)含有活菌(未杀菌)型乳酸菌、需冷藏储存和运输的饮料产品因在标签上标识贮存和运输条件。
 
  5.包装饮用水
 
  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意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6.果冻
 
  GB 192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
 
  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例如:“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且文字高度应不小于3mm。
 
  7.膨化食品
 
  GB 1740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
 
  包装袋内不应放置任何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非食用物品(放入的非食用物品如有独立包装,则为非直接接触,其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有关标准要求。非食用物品上应标注“非食用”字样),但与食用方式有关且符合相关要求的餐饮具等物品除外。
 
  8.灭菌乳
 
  GB 2519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
 
  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样)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XX%复原乳”或“含XX%复原奶”。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9.调制乳
 
  GB 2519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样)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XX%复原乳”或“含XX%复原奶”。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10.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
 
  GB 9678.2-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
 
  代可可脂添加量超过5%(按原始配料计算)的产品应命名为代可可脂巧克力。
 
  巧克力成分含量不足25%的制品不应命名为巧克力制品。
 
  11.发酵乳
 
  GB 193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
 
  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XX热处理发酵乳”、“XX热处理风味发酵乳”、“XX热处理酸乳/奶”或“XX热处理风味酸乳/奶”。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样)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XX%复原乳”或“含XX%复原奶”。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12.巴氏杀菌乳
 
  GB 1964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1.2 食品标签会使消费者误解的情况
 
  1)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但是标签上标示了该种配料的名称:
  (不合格案例)
 
  注:有极少的特殊情况除外,如:广东的鲍鱼酥是南方消费者熟知的产品,因为形状像鲍鱼而取名,并非添加鲍鱼。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同一版面标注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但是标签上标示了该种配料的实物图:
  (不合格案例)
 
  注: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但标示了该种食品实物图案,可以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3)食品真实属性和产品图片不一致:
  (不合格案例)
 
  注:卫计委关于GB 7718-2011问答第十一条说明了,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审核时,食品标签图片存在使人误解的情况,如有文字说明“图片仅供参考”等,可判定合格。
 
  特殊情况:标签上作为食用方式说明而使用的图形,如调味品标签上附加的烹调菜谱,往往会有产品中不含的食物原料图案,不属于对消费者的欺骗或误导。
  (合格案例)
 
  4)产品内外包装标示信息不一致,会使消费者误解。
 
  当产品内包装标示了产品信息时,需要核对内包装与外包装的信息是否一致,特别注意配料表及生产日期。
 
  1.3预防、治疗疾病作用及保健功能作用的界定
  当不确定是否属于保健作用或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时可以参考以下界定:
 
  1)是否属于保健作用可以参考申报保健食品的27类功能:1. 增强免疫力功能。 2. 辅助降血脂功能 3. 辅助降血糖功能 4. 抗氧化功能 5. 辅助改善记忆功能 6. 缓解视疲劳功能 7. 促进排铅功能 8. 清咽功能 9. 辅助降血压功能 10. 改善睡眠功能。 11. 促进泌乳功能 12. 缓解体力疲劳 13. 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 14. 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15. 减肥功能 16. 改善生长发育功能 17. 增加骨密度功能。 18. 改善营养性贫血 19. 对化学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20. 祛痤疮功能 21. 祛黄褐斑功能 22. 改善皮肤水份功能 23. 改善皮肤油份功能 24. 调节肠道菌群功能 25. 促进消化功能 26. 通便功能 27. 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2)是否明示或暗示预防、治疗疾病的内容,可以看标签上是否有涉及器官名称或者疾病名称,比如:明目、预防癌症、清肺、护肝;或视其是否会产生使消费者认为该种产品具有治疗某种(类)疾病的功效的效果而定,比如:“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一语,可能使消费者认为该种食品对人体内分泌失衡具有治疗作用,可以判定属于治疗疾病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认定问题的答复:
 
  http://www.saic.gov.cn/zcfg/xzgzjgfxwj/199608/t19960802_46986.html
 
  关于食品标注清热解毒等用语属明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批复(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
 
  http://www.gdqts.gov.cn/govinfo/auto34/201111/t20111123_51289.html
 
  注:一般产品说明或介绍的内容可能会涉及宣称或暗示具有医疗保健作用等(如下所示)。
  1.4 字体审核需要注意的情况
 
  1)强制标示内容应符合字号大小要求。
 
  2)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包括繁体字。使用繁体字时,应有相对应的中文。
 
  注:当产品标签的背景图案中存在繁体字但无对应规范汉字时,企业标签审核可以建议客户修改,政府标签审核建议不判定不符合。
 
  3)强制标示内容使用外文时,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注:配料表配料顺序是按加入量递减顺序一一排列的,当配料表同时使用外文时,还应注意相应配料的外文顺序应与中文保持一致(不符合举例如下所示)
  1.5 不得标示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违背营养科学常识”是指不尊重科学和客观事实,使用以偏概全、以次充好、以局部说明全体、以虚假冒充真实等形式描述某食品,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该食品的营养性超过其他食品,违背了营养科学常识。
  (不合格案例)
 
  [
 
  二、食品名称
 
  ]
 
  2.1 食品名称的标示位置
 
  食品名称应标示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首选标示在食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对于不规则包装的食品,也可以选择便于标示的展示版面。主要展示版面通常指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食品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至少有一个。
 
  2.2 反映真实属性的名称
 
  1)当国标、行标或地标中已经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可选用以下反映真实属性的名称(以下均为可以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可以选择一种标示,没有规定使用的优先级)。
 
  A.国标、行标或地标的标准名称以及标准规定的食品名称。
 
  B.标准名称的等效名称:等效名称是指标准名称的同义或本质相同的名称,如“奶粉”与“乳粉”,“食盐”与“食用盐”等。在不引起歧义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等效名称。
 
  C.标准中食品分类名称,或者行业内约定俗成的食品分类名称。当标示分类名称时,为了便于消费者更容易理解其真实属性,应尽可能地标示详细名称。在已经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不使用分类中最低一级或最详细的名词。 比如“曲奇饼干”,已经可以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可以不使用更细的分类名称“花色曲奇饼干”。
 
  2)没有国标、行标或地标规定的名称的情况下,广泛使用,消费者熟知的名称即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在不使消费者误解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如“三明治”。
 
  2.3 食品名称使消费者误解的情况
 
  1)4.1.2.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食品名称含有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文字或术语的情况举例:“花生牛奶”产品真实属性为复合蛋白饮料,新创名称中“牛奶”容易使消费者误解其真实属性为乳制品,所以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反映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下图所示。
  (正确案例)       (不合格案例)
 
  2)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食品名称因字号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情况举例:下图所示“谷物牛奶饮品”产品的真实属性为含乳饮料,但由于“饮品”字号太小,易使消费者忽略,而将食品真实属性理解为营养价值较高的“牛奶”(乳制品)。该产品食品名称正确标示方式应为,“饮品”的字号及字体颜色应改为与“谷物牛奶”一致。
  (不合格案例)
 
  注意4.1.2.2.1与4.1.2.2.2的区别:4.1.2.2.1规定的是食品名称含有的术语(词语)会引起误解的情况,4.1.2.2.2所规定的是因食品名称的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引起的误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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