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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版《国家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7
核心提示: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也意味着1997年3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的废止。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也意味着1997年3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的废止。
 
  相比旧版《细则》,我们可以看到新修订的《细则》在对监控化学品的建设和生产管理、经营和使用管理、进出口管理、数据申报和保存、国际视察及国内监督检查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在监控化学品的申报流程、期限以及国际核查等诸多地方都进行了完善与细化,那么,此次新修订版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完善了相关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
 
  《细则》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原《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明确了“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
 
  二、细化了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制度
 
  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关于成员国要宣布其监控化学品相关活动和数据的要求,《细则》完善了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制度。同时,增加了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相关记录的保存要求和保存期限等制度,并规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相关记录移交地方主管部门存档。
 
  三、增加了国际视察的相关制度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对监控化学品的国际视察制度作出了细致的规定。《细则》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相关要求,增加了“国际视察”的定义、接受国际视察的企业范围及相关义务,规定了地方主管部门应当为国际视察提供交通等方面的保障等内容。
 
  四、细化了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相关管理制度
 
  《细则》完善了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者、使用者、销售者在生产、使用、销售、转产停产等环节应当遵守的相关制度,如“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等。
 
  五、设立利企便民相关制度
 
  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工作涉及很多企业需要提交相关数据,为了更好体现利企便民精神,《细则》基于目前实践情况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建设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系统,相关企业通过数据申报系统定期填报《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六、删除了监控化学品储存、运输方面的规定
 
  原《细则》对监控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制度、包装和标志、安全和保管等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鉴于实践中上述环节由其他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制度予以管理,《细则》不再规定上述制度。
 
  七、低浓度监控化学品的规定
 
  对监控化学品低浓度产品的豁免,这个说法是首次提及。而在这之前,旧版文件中对在监控化学品的定义及其管控范围中确实有提及“监控化学品包括其纯品和不同浓度的工业品”。但实际上,对于其中的不同浓度,工信部尚未做出明确规定,而此次,新《实施细则》中在附则第五十七条更是明确规定:《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中的监控化学品低于一定浓度阈值时,可以豁免数据申报和进出口许可。相关浓度阈值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
 
  随着中国对监控化学品管理的日趋渐严,若有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等活动涉及监控化学品的,应提早做好相应的合规工作,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新修订的《细则》,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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