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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于新食品原料的争论,北京高级法院这么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15  来源:庶正康讯
核心提示: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一份民事裁定书【(2019)京民申1602号】,因为其中涉及了新食品原料,我们觉得有必要拿上来大家一起分析分析。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一份民事裁定书【(2019)京民申1602号】,因为其中涉及了新食品原料,我们觉得有必要拿上来大家一起分析分析。
 
  案件争论的焦点来自一款“桃胶燕窝”产品,其中添加了桃胶,是否属于食品原料。
 
  原告一方认为,
 
  食品原料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答复、《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可以证明,涉案食品的原料桃胶并非普通食品原料,亦非新食品原料。被申请人也无法举证证明涉案桃胶燕窝作为包装食品有30年以上的生产经营历史和传统食用习惯。而我国食品原料采取保守许可制度,而不是禁止制度,只有被许可的安全的可食用物质才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被告一方认为,
 
  已经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桃胶属于农产品,属于国人传统食用食品,且涉案桃胶燕窝经检测属于合格食品。桃胶作为具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用来作为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不需要经过准入程序。我国食品管理立法方面,一种食品要么是新资源食品,需要审核准入食品原料,要么本身就是具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并不存在第三种食品原料,也就是在两者之外并没有“普通食品”。
 
  双方提到食品原料时,说法并不相同。
 
  最终,法院裁定认为: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载明:“对符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企业生产经营可结合该办法,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涉案食品桃胶即食用燕窝中添加的原料桃胶未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且不在国家卫计委已发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中,对于该种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需依赖于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专业判断。于某提交的上海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的回复中,并未就桃胶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作出明确答复。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审法院对于某认为桃胶不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所以实际上,正如裁定书中所言,在判定某种原料是否食品可用的过程中,会更多的依赖于卫生行政部门和食药监管部门的专业。庶正康讯技术法规总监李芃表示,原料是否具有传统食用习惯,将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判定依据。
 
  裁定书中提到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判断某种食品是否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除了提供产品生产与销售记录外, 还可以由所在地区的相关监管部门出具证明。
 
  如果企业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或者有疑虑的建议还是进行新食品原料的申报,避免上市后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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