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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绿标〔2020〕9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7  来源: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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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绿办(中心):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保护,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制定了《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20年9月2日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保护,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规范,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法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包括“绿色食品”中英文字、标志图形及图文组合,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所有权。
 
    第三条经中心审查合格许可、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单位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以下简称标志使用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标志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证明。
 
    第四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在其获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包装、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以及办公、生产区域中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五条中心和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可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相关规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但均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六条中心依法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  标志使用
 
    第七条 标志使用人应按《手册》规定在其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积极鼓励、引导标志使用人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其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和形象宣传活动,以及办公、生产区域中。
 
    第八条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应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及《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标志使用人应将绿色食品标志印刷(或加贴)在其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中心对加贴型绿色食品标志将在《手册》中进行说明。
 
    第十条标志使用人在其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时,应按《手册》规定同时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组合和绿色食品企业信息码。
 
    第十一条 绿色食品标志组合矢量图可通过中心网站(http://www.greenfood.org.cn)下载。绿色食品标志组合矢量图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就各要素间的尺寸、组合方式做任何更改。
 
    第十二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其获证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的绿色食品标志形式有变化时,应按规定程序报中心审核备案。
 
    第三章  标志管理
 
    第十三条标志使用人应按《手册》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应加强对印制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印制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使用在相应的获证产品上。
 
    第十四条中心和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管理工作,组织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绿色食品企业年检、标志市场监察活动,并积极鼓励、指导标志使用人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十五条标志使用人在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过程中,自行改变绿色食品标志形式或内容,或其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与证书载明内容不一致的,或有其他不规范行为的,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不改正的,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报请中心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第十六条 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必要时移交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一)私自转借、转让、变相转让、出售、赠与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
 
    (二)在非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
 
    (三)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通过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
 
    (四)连续两年被查出违规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并拒绝整改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或损害绿色食品标志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或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中心许可擅自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
 
    (二)伪造绿色食品标志的;
 
    (三)使用与绿色食品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的,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绿色食品标志的;
 
    (四)对绿色食品标志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十八条 中心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标志使用人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情况、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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