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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擅自改变生产条件违法行为,该被如何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24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管局
核心提示:2021年12月7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长桥市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漳浦县某豆粉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作出......
一、案例简介
 
  2021年12月7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长桥市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漳浦县某豆粉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作出当场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未对生产条件进行整改,继续在2021年12月11日和12月12日两天进行生产。
 
  经查,当事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漳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拒不改正继续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罚。
 
  漳浦县市场监管局加大对乡镇小型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对食品生产企业,特别是乡镇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加强宣传引导,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减少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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