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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食品安全条例下月施行 网络订餐纳入规范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15  来源:福州日报

福州新闻网9月1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 柯竞)记者昨日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等多个方面对食品安全进行规范。这是我省首部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

食品安全的生产流通环节多、商家多,监管力量不足一直是一个难点。《条例》设置专章,规范“三小”(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核准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集中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地经营;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实施登记管理不得收取费用,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查验并留下凭证。

餐饮配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等食品新业态也被纳入《条例》。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除外),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还应当在其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日内更新。

在省内外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均应当在限期内向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资格审查,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与其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并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发动全社会力量对食品安全实行社会共治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安全信息员等网格化管理队伍,协助做好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和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

对不良商家的违法行为,《条例》设置了多个条款。比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资格审查,或者未履行停止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产生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的食品经营者,将废弃食用油脂提供给未依法获得许可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到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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