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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为了“卖相”竟乱加添加剂糊涂店主被责令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6  来源:腾讯·大浙网
核心提示:在制作油条时超限量添加含有铝成分的粉状添加剂,并将其在店内销售,这种行为在触犯刑法的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日前,绍兴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对诸暨城北一小吃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据了解,这也是绍兴地区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制作油条时超限量添加含有铝成分的粉状添加剂,并将其在店内销售,这种行为在触犯刑法的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日前,绍兴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对诸暨城北一小吃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据了解,这也是绍兴地区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7月30日起,该小吃店经营者何某为了让油条“卖相好看”,增加销量,在制作油条时加入了含有铝成分的添加剂。8月21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小吃店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抽样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412.2mg/kg。10月14日,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将这份检测报告送至小吃店,并再次对其生产的油条进行检测,测出铝的残留量为752mg/kg。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制作“油炸面制品”,可以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含铝成分添加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使用,但铝的残留量应小于100mg/kg,人体超标摄入铝元素后极易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食源性病患。而小吃店两次检测结果都远远超出该项标准。
 
  据何某交代,小吃店通过使用该方式共生产制作了17325根油条,销售了16102根,合计营业额25987.5元,销售额24153元,利润4830.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千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该小吃店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2459元,并在诸暨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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