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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一蔬菜生产者因使用禁用农药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农药快讯信息网 作者:作者
核心提示:浙江丽水一蔬菜生产者因使用禁用农药被判刑时间:2018-11-23 15:41:51 来源:农药快讯信息网 作者:作者据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通报,......

据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通报,当地一蔬菜生产者日前因使用禁用农药被判刑。


2018年2月7日,莲都区农业局在碧湖镇蒲塘村尤某种植的蔬菜大棚里对其当天采收后准备上市销售的芹菜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该芹菜样品中“毒死蜱”含量为0.203 mg/k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0.05 mg/kg”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2月11日,莲都区农业局向尤某送达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通知书》,尤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尤某的行为违反了农业部第2032号公告“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莲都区农业局于3月5日以尤某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此案移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立案。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当事人尤某将农药超标芹菜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理应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经公安机关补充调查取证,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于10月12日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0月26日,莲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尤某在种植芹菜前,将“敌百·毒死蜱”撒入土里打底用于毒杀蛴螬,每个大棚均用了1包(净含量:1,000克/包)多,其明知“敌百·毒死蜱”不能用于蔬菜,且该农药包装袋上明确写明该农药使用作物为花生,但其以为将农药撒入土里,不属于直接用于蔬菜上。并采收销售该批芹菜1,500余斤,获得销售金额2,000余元。案发后,尤某应农业部门要求,自行将剩余的50公斤芹菜予以销毁。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尤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尤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支付赔偿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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