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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富酒园”商标拥有者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败诉,“囤积商标”成为判决重要依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1  来源:WBO葡萄酒商业观察
核心提示:近日,一福建葡萄酒公司的商标申诉案被法院驳回。该公司注册的葡萄酒商标“奔富酒园”在2016年被工商总局宣告无效。该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
  近日,一福建葡萄酒公司的商标申诉案被法院驳回。该公司注册的葡萄酒商标“奔富酒园”在2016年被工商总局宣告无效。该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

  “奔富酒园”商标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无效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11月23日发布消息,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拥有商标“奔富酒园”,于2016年9月30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为由,裁定“奔富酒园”商标以无效宣告。
 
  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此项裁定不服,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裁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认定原告“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缺乏依据。将“奔向共同富裕”这一民间朴素追求富贵的愿望注册为商标无可厚非。且奔富酒园经过原告长期的宣传使用和推广,已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和知名度,该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今年8月14日,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一审被法院驳回。

  商标拥有者囤积商标成判决重要依据
 
  WBO注意到,围绕奔富酒园的商标裁判并不止这一案。但在2018年3月27日的另一起第三人不同的裁定中,奔富酒园的商标无效宣告裁定被法院撤销。
 
  为何同样是对奔富酒园商标无效宣告裁定的不服申诉,在8月又被驳回?对此,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赵春祥律师认为: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被法院认为是囤积商标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关键,这是兜底条款。
 
  在判决书中,法院指出: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在第33类、第35类等多个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250余件。如本案诉争商标以及与“木桐酒庄”相近似的“木桐夫人MUTONGFUREN”等商标皆存在明显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意愿。此外,原告还注册了与著名汽车品牌Bentley(宾利)及其车标图形相近似的“宾利”、“BENTLEY”及“JACKBENTLEY及图”等商标,与篮球明星林书豪(JeremyLin)相近的“杰瑞米·书豪JeremyShu-How”商标。存在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正常需求。
 
  基于此,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被诉裁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奔富酒园商标仍在使用
 
  看到此消息后,WBO亦通过相关商标网站查询“奔富酒园”这一商标的情况。消息显示,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旗下商标多个商标,如南澳奔富酒园、澳洲奔富酒园、大利亚奔富酒园已被裁定商标无效,奔富酒园则处于“无效宣判中”的状态。
 
  就此,笔者也向一名接近明日东方公司的人士,以及一名奔富酒园的经销商求证。两名人士均指出:目前奔富酒园这一商标仍在正常使用,尚未接到停止使用的通知。
 
  据赵春祥律师介绍:目前该诉讼处于一审结束的阶段,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可上诉至北京高院,如果再次败诉,则无法继续使用奔富酒园这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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