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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两家酒店经营不合格食品受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4  来源:中国消费网 张文章
核心提示:12月13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两起酒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福建璟江大酒店、连江县新发利大酒店因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受到处罚。据了解,......

12月13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两起酒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福建璟江大酒店、连江县新发利大酒店因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受到处罚。


据了解,前不久,福建璟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从福州市鼓楼区陈照杰水产品店购进一批龙胆鱼与带子(贝类)。经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检测,上述抽检的龙胆鱼样品,呋喃唑酮代谢物(AOZ)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要求,呋喃西林代谢物(SEM)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56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带子(贝类)样品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2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酒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没收该酒店违法所得777.6元,并处以罚款5022.4元。


1月23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连江县新发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抽检。检测结果显示,鲍鱼(海水)和海葵(海水)均是氯霉素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首要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002年235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酒店从连江县凤尾农贸市场日日海鲜店购入上述鲍鱼5公斤,从福州马尾市场购买上述海葵10公斤,经烹调出售总计获利1546.5元。该酒店在购入上述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也未保存相关凭证,无法说明食品原料来源。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今年5月,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1546.5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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