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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动用应当按正常的食盐价格买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椰网
核心提示:为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食盐市场调控能力,近日,海南印发《海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食盐市场调控能力,近日,海南印发《海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所称的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因素导致的食盐市场异常情况,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稳定,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食盐。
 
  食盐储备包括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政府食盐储备是指省级政府食盐储备。
 
  食盐储备由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依托自有仓储设施储存,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承担,省财政对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
 
  政府食盐储备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贴、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采取“动态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模式管理。
 
  承储企业负责食盐储备计划的落实,以及调运、储存、轮换等日常管理工作,对所承担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直接负责。
 
  《办法》明确,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和承储数量一经确定,原则上三年不变。在期满前三个月,根据承储企业任务完成情况,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重新确定。
 
  承储企业因违规等不宜继续承储的,或自愿提出不再继续承储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确定。
 
  《办法》还明确,省财政对政府食盐储备给予资金补贴。按照承储企业的承储数量,每年按每吨165元综合费用(包括贷款利息、定额损耗、保管费、仓库租赁及维修费等)给予承储企业资金补贴。
 
  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每半年拨付一次。承储企业在每年5月底和10月底,按照综合费用补贴资金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每月实际完成政府食盐储备数量不得低于核定储备任务数量的80%。若低于核定储备任务数量的80%,则取消该承储企业当年资金补贴。
 
  承储企业全年政府食盐储备完成情况不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则对当年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在以后年度补贴资金中予以扣除。
 
  《办法》还明确食盐储备的动用,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提出动用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紧急情况下,《海南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设立的省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可以直接下达动用命令,安排承储企业具体执行。
 
  当出现全省或部分地区食盐市场明显供不应求,食盐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一天之内价格上涨30%以上;出现《海南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规定的可以动用食盐储备的情形;省政府认为需要动用食盐储备的其他情况;可以动用食盐储备。
 
  动用食盐储备时,应当先动用企业食盐储备。在企业食盐储备数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或为便于就近调运时,可以动用政府食盐储备。
 
  另外,《办法》要求动用食盐储备时,应当按照正常情况下的食盐价格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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