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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反馈意见 共采纳68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12  来源:庶正康讯
核心提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于2019年5月30日至6月30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征集期间,共收到有效社会意见171条。经研究分析,共采纳68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于2019年5月30日至6月30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征集期间,共收到有效社会意见171条。经研究分析,共采纳68条。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一、规范性表达方面,共7条
 
  经归纳整理,主要包括:
 
  (1)建议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收购、销售”改为“销售、收购”。
 
  (2)建议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建议将“计算基础”改为“计算基准价格”。
 
  (4)建议将“价格承诺”改为“价格优惠承诺”。
 
  意见反馈:采纳上述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表述。
 
  二、总则和一般规范方面,共34条
 
  经归纳整理,主要包括:
 
  (1)建议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进行修改。
 
  (2)建议对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经营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规定进行修改。
 
  (3)建议对赠品的价格、价值标示规定进行修改。
 
  (4)建议对以赠送方式进行价格促销的规则进行修改。
 
  (5)建议对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修改。
 
  (6)建议对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和不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情形进行修改。
 
  意见反馈:采纳部分意见建议,对价格比较相关规定、赠品的价格、价值标示规定、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情形等条款进一步完善。
 
  三、法律责任和附则方面,共21条
 
  经归纳整理,主要包括:
 
  (1)建议对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者标价不规范的法律责任进行修改。
 
  (2)建议对强制要求相关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的法律责任进行修改。
 
  (3)建议对“共同违法”的规定进行修改。
 
  (4)建议对价格违法行为和违反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竞合时的处理规定进行修改。
 
  (5)建议追加条款明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效力。
 
  意见反馈:采纳部分意见建议,结合一般规范方面的修改,相应地调整法律责任和附则方面的具体规定。
 
  四、其他方面,共6条
 
  此类意见建议不针对《规定》具体条款进行修改,均采纳作为后期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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