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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醉虾、醉蟹、醉蟛蜞今夏都“禁售”!每年5至10月市民切记“忌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13  来源:劳动报
核心提示:将鲜活河虾洗净后,装入可密封容器内,加入白酒、红腐乳汁、盐等“自然浸泡”,制成的这道“炝虾”是上海市民夏日常食的一道“凉拌菜”。但是,为防止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炝虾在盛夏时节被明令禁售。此外,一矾海蜇、二矾海蜇、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以及自行加工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等都是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明令禁止制售的。
   本报讯 将鲜活河虾洗净后,装入可密封容器内,加入白酒、红腐乳汁、盐等“自然浸泡”,制成的这道“炝虾”是上海市民夏日常食的一道“凉拌菜”。但是,为防止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炝虾在盛夏时节被明令禁售。此外,一矾海蜇、二矾海蜇、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以及自行加工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等都是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明令禁止制售的。

  在一些夏日“夜宵”餐饮店里,常配有一道“熟醉蟹”,是将熟制的六月黄蟹浸入糟醉的乳汁中,吃口咸甜适中。但是,如果直接将生蟹炝制,制成“醉蟹”,此举则违反相关食品卫生规定。

  记者了解到,2018年12月本市曾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通告自2018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2日。

  根据《通告》,为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每年5月至10月,本市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以及自行加工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

  《通告》指出,禁止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炝虾和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和贝壳类水产品;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禁止生产经营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以及自行加工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生食水产品、生鱼片、凉拌菜、色拉等生食类食品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现榨饮料、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记者注意到,《通告》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由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食品摊贩违反本通告规定,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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