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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三十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三十二批),涉及蓬莱市新港街道廉记汉堡披萨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烟台市蓬莱区糖祝蛋糕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烟台市蓬莱区明城饭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蓬莱市北沟镇爱龙食品批发行经营现场环境不整洁,无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工作案;蓬莱市村里集镇赞胜拉面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等。
  蓬莱市新港街道廉记汉堡披萨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8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新港街道廉记汉堡披萨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9月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糖祝蛋糕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8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糖祝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9月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明城饭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1年7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明城饭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现场从业人员的的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9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北沟镇爱龙食品批发行经营现场环境不整洁,无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工作案
 
  2021年7月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北沟镇爱龙食品批发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现场环境不整洁,无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食品未离地离墙10cm存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1年9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村里集镇赞胜拉面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9月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村里集镇赞胜拉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9月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润弘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4月10日,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当事人经营的忆江南老姜黑糖标注两个生产日期。2021年4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核实,经立案查明,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私自将生产日期进行修改并销售,售出时均已超过保质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8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台市蓬莱区湘锅乡思火锅店使用不合格自消毒方盘案
 
  2021年6月1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蓬莱市新港街道湘锅乡思火锅店使用的自消毒方盘进行了监督抽检,2021年5月26日,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大肠菌群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1年9月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紫荆山街道学赋饭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1年8月3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紫荆山街道学赋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未能提供2021消毒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9月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大辛店镇竹林综合商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
 
  2021年8月23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辛店镇竹林综合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涉嫌在经营时未开展安全自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9月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日奥超市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
 
  2021年8月23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日奥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涉嫌在经营时未开展安全自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9月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利鑫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8月2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利鑫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 9月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星昱商贸有限公司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9月2日09时12分,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星昱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店内最西侧货架发现正在陈列销售的标签标识为“杏花村老白汾酒 15·封坛”的食品,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翔开超市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8月2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翔开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9月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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