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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检察院就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07  来源:四川省检察院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和推进阳光司法,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4月1日,四川省检察院召开四川省金熊粮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检察监督一案的公开听证会。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和推进阳光司法,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4月1日,四川省检察院召开四川省金熊粮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检察监督一案的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由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罗春梅主持,省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办案组成员,申请人四川省金熊粮油有限公司、其他当事人福州米厂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省人大代表杜志仁、唐坤银,人民监督员薛尤光,特约检察员鞠丽华,四川省保护消费权益委员会代表彭欧等5人担任听证员。
 
  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案情:福州米厂经申请拥有“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册商标专用权。成都某超市出售的黑龙江省五常市丰源绿色食品公司生产、四川省金熊粮油有限公司经销的“小溪坝”“龙禾源”牌五常大米,商品包装袋正反面除标注“小溪坝”“龙禾源”商标外,还标有“五常稻花香米”等词组文字。福州米厂认为,该大米包装袋使用“稻花香”文字,侵犯了其“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册商标专用权,遂提起诉讼要求黑龙江省五常市丰源绿色食品公司、四川省金熊粮油有限公司和成都某超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认定黑龙江省五常市丰源绿色食品公司、四川省金熊粮油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四川省金熊粮油有限公司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申请人四川省金熊粮油有限公司陈述申请监督请求和理由,其他当事人福州米厂陈述了意见。双方的焦点集中在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稻花香”文字是否侵犯了福州米厂对其“稻花香DAOHUAXIANG”的注册商标专有权。
 
  四川省金熊粮油有限公司认为,福州米厂并未单独就“稻花香”三个字取得商标专用权,福州米厂的注册商标是“稻花香DAOHUAXIANG”文字与字母的组合,产品包装上标识“稻花香”未做突出使用,是正常文字使用,表明五常稻花香米这种原料种类,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更没有攀附福州米厂商标的意图。
 
  福州米厂认为,目前全国已有多起类案判决,均认定大米生厂商、经销商在大米包装上使用“稻花香”文字侵犯福州米厂“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与其他被认定为构成侵权的案例并无实质区别,法院判决认定涉案大米包装上的“稻花香”文字构成侵权正确。
 
  在检察官和听证员围绕焦点问题提问后,双方当事人就大家关心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陈述和说明,承办检察官对听证员关于商标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做了解答。四川省金熊粮油有限公司表示,其生产加工使用的五常“五优稻4号”大米被口口相传叫做稻花香米,这是有历史渊源的。该大米从水稻抽穗、开花、收获到制米,食用等各个环节都能散发出特有的稻米清香,所以培育人员和稻农、制米企业都习惯称呼该品种为稻花香。五常稻花香米历经20多年的培育和市场开发,已经在全国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福州米厂的行为是过度维权。福州米厂则认为,四川省金熊粮油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五常市丰源绿色食品公司超出合理范围,构成商标使用,部分类案案例判决已生效。
 
  经过闭门独立评议后,听证员代表就本案中“稻花香”商标权保护与五常地区优质稻米权益保护的关系、审查商标识别性的重点、商标权合理使用的界限等问题发表了评议意见,并对检察机关公开听取各方意见,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的办案方式点赞。
 
  “在公开听证会中形成的评议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因案件讼争商标涉及到稻米品种、大米名称、商标标识的使用与商标权保护的边界等较为复杂的专业问题,亦涉及公共利益与私权利益的冲突,我院将结合本案客观事实和在案证据,充分考虑当事人今天陈述的意见并结合听证员的评议意见,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查研究,依法作出相应决定。”罗春梅在听证会最后作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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