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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生产用药安全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1-29  来源:农业农村部
核心提示:食用菌是优势特色产业之一,产量、产值位居全国前列,是乡村振兴的支柱产业。近年来,在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一些菇农原料把控不够严,缺乏科学用药、规范用药常识,抽检产品存在毒死蜱、对硫磷、硫丹、多菌灵、腐霉利等农药残留风险隐患,在银耳、猴头菇、木耳、茶树菇、秀珍菇等品种上偶有检出。为确保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食用菌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技术性指导意见。
  食用菌是优势特色产业之一,产量、产值位居全国前列,是乡村振兴的支柱产业。近年来,在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一些菇农原料把控不够严,缺乏科学用药、规范用药常识,抽检产品存在毒死蜱、对硫磷、硫丹、多菌灵、腐霉利等农药残留风险隐患,在银耳、猴头菇、木耳、茶树菇、秀珍菇等品种上偶有检出。为确保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食用菌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技术性指导意见。
 
  一、不得使用禁用农药及未批准使用的农药
 
  (一)不得使用的农药种类
 
  1.禁止在食用菌上使用的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狄氏剂、艾氏剂、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敌枯双、汞制剂、砷类、铅类、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溴甲烷、2,4-滴丁酯、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灭线磷、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磷化铝、氯化苦、C型肉毒梭菌毒素、D型肉毒梭菌毒素、氟鼠灵、敌鼠钠盐、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毒死蜱、三唑磷、氟虫腈。
 
  2.未经批准使用的农药:除登记在食用菌生产中可以使用的农药以外的其它农药(根据中国农药信息网,当前食用菌生产上登记农药有20个(含复配剂)产品,有效成分12个。登记用于食用菌上的杀虫剂有高效氟氯氰菊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用于菇房上的杀菌剂有二氯异氰尿酸钠、腐霉利、百菌清;用于双孢菇(蘑菇)上的杀虫剂有吡丙醚,杀菌剂有噻霉酮、咪鲜胺锰盐、噻菌灵;用于平菇上的杀菌剂有二氯异氰尿酸钠、春雷霉素、百菌清,植物生长调节剂有赤霉酸和三十烷醇;用于金针菇上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有赤霉酸;应按农药登记信息动态调整)。
 
  (二)使用后果
 
  1.违法使用禁用农药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违规使用未经批准农药的后果。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农药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防止误用违禁农药
 
  生产者要从正规渠道购买生产原辅材料、消毒药剂、杀菌杀虫剂。不购买和使用禁用、未批准使用的农药以及假、劣农药。要特别注意甄别网购、上门推销、厂家直销的农药。有条件的生产者可进行检测筛查把关。
 
  (四)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生产者在采购生产原辅材料、消毒药剂、杀菌杀虫剂等投入品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购买凭据,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并保存相关有效凭证至少2年。生产过程要填写《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三项记录。万一误用有隐性添加的禁用农药而被检出产品不合格时,根据现有法律,生产者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者如能积极提供有效凭证等证据,可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非法制售者承担责任。
 
  二、规范使用登记农药
 
  (一)科学合理用药
 
  严格遵守农药管理规定,严禁使用禁用、未经批准农药。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剂量、次数和方式等相关要求用药,切忌滥用药、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针对食用菌生产过程的不同阶段,科学合理使用消毒药剂和杀虫杀菌剂。子实体生长阶段禁止使用农药。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农药品种(通用名称,不得以商品名替代)、含量规格、使用方式、使用数量、产品批号、生产厂家、使用时间(阶段)等内容,以备检查与溯源。
 
  (二)符合限量原则
 
  有条件的,在产品上市前可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确保农药残留量符合最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标准要求,保障上市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
 
  (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生产者应当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对生产销售的食用菌进行质量控制,保证不使用禁用、未经批准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残留不超标,上市产品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主体在严格落实质量控制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觉、自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做到应开尽开,批批开证。对照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委托检测、自我检测、内部质量控制、自我承诺”等4项承诺依据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承诺达标合格证一式两联,一联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三、质量安全技术防控措施
 
  (一)原料把控应严格
 
  食用菌生产使用的主料、辅料应无虫、无螨、无霉变、无腐烂,不应使用来源于污染农田或污灌区农田的原料。为确保原辅材料的质量安全,可依托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开展速测,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可开展自检或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证明,严防原辅材料农药残留超标及有毒、非法添加物质混入。原辅料贮存环境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麸皮、玉米粉、棉籽壳等原料发生霉变或滋生虫螨。对木屑等原料需要堆制处理的,应按照生产实际对原料进行合理区域处置。
 
  (二)环境卫生常态抓
 
  食用菌生产栽培场所的环境条件应符合《食用菌生产技术规范》(NY/T 2375)的要求。应根据场地特点和生产要求合理布局,原料区、生产区、成品区、生活区应严格分开,做到人流和物流分离、有菌区与无菌区隔离。应强化环境卫生意识,建立各生产区域常态化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菌种室、缓冲间、冷却间、待接种间、接种室等应定期消毒,养菌房、出菇房(棚)应及时卫生清洁、灭虫消毒,确保厂(场)区内外环境卫生保持清洁,减少病虫源。
 
  (三)良种选用提抗性
 
  菌种生产按照《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NY/T528)要求规范操作,菌种质量应符合《食用菌菌种通用技术要求》(NY/T 1742)的要求,菌种选用种性纯正、菌龄适宜、菌丝健壮、无病虫的优质菌种。菌种采购应向有资质的供种单位购买,并索证索票妥善保存。
 
  (四)绿色措施防虫害
 
  应将物理阻隔技术防控病虫害理念融入菇房(棚)设计。菇房(棚)门入口处应设适宜的缓冲通道;培养室、菇房(棚)及门窗均需安装防虫网等设施,防虫网规格大小宜选用40~60目密度,门窗应方便开闭;菇房(棚)应安装排气扇或正压风机,以便有效阻隔成虫进入房(棚)。
 
  采用诱虫灯、防虫网、粘虫板和清水浸杀等多项物理方法防控菇蚊、菇蝇等虫害。黄色粘虫板设置,放置高度距离菌筒或菇床为10-30厘米,设置密度为每1.5-3米间隔一块(害虫发生期,根据虫口密度的变化不断调整粘虫板的设置数量,以达到最佳效果),并及时更换。诱虫灯悬挂,培养室每间悬挂数量1-2盏,每5-10天定期开灯,每次开灯8-12小时;出菇房悬挂数量可适当增加,白天可长时间开启,夜间关灯。清水浸杀,针对茶树菇等品种生产特点,采用清水浸杀法可以有效杀死菇蚊菇蝇虫蛆。在第一潮菇结束后,向菌袋注入洁净的清水,以水位高于培养料表面2-3厘米为宜,浸泡24-48小时后倒掉清水。
 
  (五)全程把控防污染
 
  一是根据栽培种类的生物学特性,科学合理安排生产季节。二是按照栽培种类选用适宜基质配方,并控制适宜含水量。三是严格按灭菌程序与时间做到彻底灭菌。发酵料栽培的,应将培养料发酵彻底。四是灭菌后的菌包应严格按冷却程序进行冷却,预冷车间使用前须严格消毒,防止菌包在冷却过程中倒吸引发杂菌污染。五是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接种,接种前,接种室、操作台、接种机、接种枪等器具需要严格消毒灭菌,接种人员进入接种室换穿的衣物要严格消毒,防止接种过程污染。接种量适宜,不宜过少。接种室无温控条件的应尽量避开阴雨天气和高温时段进行接种。六是适温培养,发菌期管理可参照《食用菌生产技术规范》(NY/T 2375)的要求进行。七是出菇管理期间,应根据所栽培种类的食用菌对温、光、水、气等环境因子的要求进行科学的管理,创造适宜的生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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