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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冒注册商标名酒 副食店被判赔万余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07  来源:法制网
核心提示:2015年,原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从沙坪坝区某副食店扣留、封存了6瓶52%vol、500毫升的“泸州老窖老字号特曲”,该6瓶酒包装盒上标注有“中国名酒、泸州老窖、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图形商标”等内容。
  2015年,原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从沙坪坝区某副食店扣留、封存了6瓶52%vol、500毫升的“泸州老窖老字号特曲”,该6瓶酒包装盒上标注有“中国名酒、泸州老窖、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图形商标”等内容。
 
  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6瓶酒均为假冒泸州老窖注册商标的白酒,于是将该副食店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泸州老窖公司是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上的第915682号“泸州老窖”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许可期限自1996年12月14日至2026年12月13日。2013年12月23日,“泸州老窖”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某副食店销售的白酒上使用的“泸州老窖”文字加图形商标与第915682号注册商标标识一致。
 
  近日,沙坪坝法院审理此案后,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判决某副食店(经营者谭某)停止销售侵权白酒,赔偿泸州老窖公司包含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在内的损失12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关于赔偿数额,由于泸州老窖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某副食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法院根据原告商标的声誉,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期间、范围,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诸多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2000元。
 
  法官提醒,商家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勿为金钱利益侵害他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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