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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铁观音”稀土超标仍大量购买后十倍索赔 职业索赔人知假买假“牟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0  来源:交汇点客户端
核心提示:明知所购茶叶稀土超标,但仍然大量购买;并依据检测报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与10倍赔偿。“3.15”消费者权益日在即,9日记者从镇江中院获悉,这一职业索赔人的“牟利”行为,最终因“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被法院驳回;上诉后又主动撤诉。
       明知所购茶叶稀土超标,但仍然大量购买;并依据检测报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与10倍赔偿。“3.15”消费者权益日在即,9日记者从镇江中院获悉,这一职业索赔人的“牟利”行为,最终因“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被法院驳回;上诉后又主动撤诉。
 
  院方介绍,2016年8月,王某从句容某超市购买各类铁观音茶叶产品29盒,合计 6149元。随后王某将茶叶送至专业机构检验。经检验,涉案产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稀土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
 
  法院查明:在本案前,王某已在镇江范围内多次频繁购买铁观音茶叶类商品,并以此将销售者诉至法院索要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超市购买货物,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但王某购买的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据此,对王某要求超市返还货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至于十倍赔偿,法院认为,王某一次性购买涉案茶叶数量明显超过了普通消费者的一般生活需要;并且,王某此前也已多次购买茶叶诉至法院。在获得惩罚性赔偿后,王某又再次购买问题铁观音。故此,应当认定王某系以牟利为目的的专门购买明知或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认为,王某通过获得十倍价款赔偿的购买行为,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故对其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判决向镇江中院提起上诉,后其又撤回上诉。
 
  镇江中院在发布这一案情时,明确表示:本案是职业打假人要求销售者十倍赔偿的典型案例。
 
  但是在本案中,王某并非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是以牟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获得十倍价款赔偿的职业索赔人。其有组织的职业索赔行为,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是不符合的。
 
  本案中,王某在购买茶叶时,其实际已明知超市销售的茶叶可能存在稀土超标的问题后以不诚信的手段进行打假,这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事实上,记者在镇江工商部门采访时,镇江市工商局邓国平局长也告诉记者,三年来,销售服务举报始终处于消费者举报的第一位置,职业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的举报增长较快。
 
  由此看来,法院判决超市返还货款并驳回王某十倍赔偿的请求,不仅给销售者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敲响了警钟,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维护。同时,否定了以知假买假为谋生手段的这种索赔牟利行为,净化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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