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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食品不安全还标错生产日期?法官教你这么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3  来源:新锐大众客户端
核心提示:3月12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6、2017年审结的案件中消费维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因在商场、超市购物引发的纠纷案件有多起,涉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日期标示错误、不安全食品等。
   3月12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6、2017年审结的案件中消费维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因在商场、超市购物引发的纠纷案件有多起,涉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日期标示错误、不安全食品等。青岛中院不仅发布了案情简介,还配有法官点评进行普法宣传,不妨一起来看看:
 
  刘某诉某商场买卖合同纠纷案

  ——生产日期标识错误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案情简介】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15日从被告某商场购买圣碧涛含气天然矿泉水1瓶,花费7.9元,该矿泉水中文标注“生产日期见瓶盖,保质期18个月”,而矿泉水瓶盖上标注的日期为2017年6月2日。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矿泉水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 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矿泉水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有权要求退货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索赔。故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7.9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 000元。
 
  【法官点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争议的焦点即是矿泉水生产日期标识错误,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以及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生产日期是食品是否安全、是否可食用的重要标识,消费者据此判断和安排食用的日期。生产日期标识错误,极大可能会对消费者购买及食用食品造成误导,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本案矿泉水生产日期标识错误,虽然可能本身水质没有问题,但存在超过真实保质期而被消费者购买饮用的可能,因此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董某某诉某商场产品责任纠纷案

  ——不安全食品的认定及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运用
 
  【案情简介】2016年3月至10月间,原告董某某在被告某商场购买了某品牌的黄金鱿鱼丝,共花费3 785元。该食品预包装袋载明食品添加剂有琥珀酸二钠和甘氨酸,产品执行标准Q/TXS0003S。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琥珀酸二钠的允许使用范围为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甘氨酸的允许使用范围包括预制肉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果蔬汁(浆)类饮料、植物蛋白饮料。涉案食品属于熟制水产品,不在上述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范围。而生产企业执行标准Q/TXS0003S中规定,食品应含有辅料“玉米油”成分,而预包装袋上未标有“玉米油”。故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某品牌黄金鱿鱼丝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及未使用应当使用的辅料,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 785元,并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37 850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聘请了国家级食品领域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了诉讼,并提供了专家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支持董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我国食品安全法采纳的食品安全标准是一种广义的标准,包括卫生、营养等多个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只有符合全部强制性标准的食品才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属于强制性标准,如果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就不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被告销售的黄金鱿鱼丝中使用了添加剂琥珀酸二钠及甘氨酸,而该二种添加剂均不能在水产品中添加,故涉案黄金鱿鱼丝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此外,食品添加剂能否使用、如何使用、是否有害人体健康等均属于较为专业的知识领域,法官往往难于做出清晰、准确的判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邀请食品领域专家参与诉讼,提供专家意见,有利于法官公正、高效的审判此类案件。
 
  倪某诉某商场产品责任纠纷案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责任认定
 
  【案情简介】2016年5、6月间,原告倪某分三次从被告某商场购买黑白巧克力共计475.2元,该商品中文标签显示其配料为:小麦粉、白砂糖、可可、植物油、酸性添加剂(酒石酸)等,原产地为韩国。原告食用后未产生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原告认为酸性添加剂酒石酸不应在巧克力中添加,涉案巧克力中添加了酒石酸,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A表A1的规定,允许添加酒石酸的食品范围中并不包含巧克力。原告购买的涉案巧克力中添加了酒石酸,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475元,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4 750元。
 
  【法官点评】食品添加剂是用于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的一类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就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损害,引起急、慢性中毒,甚至引发癌症。因此,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有明确的规范标准,并且属于强制性的标准,如果违反即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允许销售。本案中,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A表A1的规定,允许添加酒石酸的食品范围中并不包含巧克力,而涉案巧克力中添加了酒石酸,即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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