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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纳溪法院:食品安全泰山重 无证销售当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18  来源:四川新闻网
核心提示: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除食用农产品外,凡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均应依法取得许可。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及工具、设备、原料,并处罚款。
  俗话说,病从口入。合格的食品、有序的经营是把好入口关的第一步。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除食用农产品外,凡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均应依法取得许可。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及工具、设备、原料,并处罚款。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办结两件无证经营食品的食品行政处罚的非诉审查案件,均是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自行经营销售贵州某公司生产的“五步精血酒”,被群众举报查获。无证经营者在收到纳溪食药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催告通知后,依然拒不缴纳罚款。
 
  经泸州市纳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该两起食品行政处罚,纳溪法院行政庭为充分保障被申请执行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组织了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的负责人参加了听证,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李某也分别参加。经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敬告市民: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取得国家许可,购买食品的消费者也要认准有销售许可的商家。食品安全,人人维护,人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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