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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男子油条添加白矾膨大剂 获刑8个月 道歉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2  来源:华商报
核心提示:经营早点摊的黄某,在油条中违法添加白矾和膨大剂,抽检检测铝残留量严重超标。昨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这也是陕西首例食品安全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营早点摊的黄某,在油条中违法添加白矾和膨大剂,抽检检测铝残留量严重超标。昨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这也是陕西省首例食品安全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油条铝残留是国标4倍,经营4个月被查
 
  去年2月15日,48岁的河南男子黄某,租赁莲湖区立新街某大盘鸡店早点摊位经营炸油条。6月15日,食药监所执法人员对黄某销售油条进行抽样提取送检。经检测,铝的残留量为400.2mg/kg,超出国家相关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要求铝残留量≤100mg/kg的标准。同年12月8日,民警在雁塔区航天大道北里王小学附近将正在炸油条的黄某抓获。
 
  莲湖区检察院认为,黄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超过国家标准的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与以往类似案件审理不同的是,检察机关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黄某在西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73500元。
 
  据黄某供述,为使油条口感更好,他长期向炸油条的面粉内添加白矾和膨大剂。2017年2月16日至6月15日,除因其父生病停业半个月,共营业105天,平均每天卖出油条70根,每根价格1元,营业额共计7350元。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在油条中违法添加白矾和膨大剂后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经测算,其生产、销售油条的总价款最低为7350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黄某应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被告人要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交付赔偿金3.5万元
 
  昨日上午,莲湖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对于指控,被告人黄某表示认罪悔罪,但辩称平时刮大风、下大雨也会歇业,认为自己炸油条的时间只有3个月左右,没有指控的时间长,每天销售油条的数量也不稳定,生意不好时只能卖三四十根,卖不完时就自家吃掉。
 
  经过举证、辩论,法庭合议后当庭宣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在公益诉讼方面,判决黄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西安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向检察院交付赔偿金3.5万元,由检察院依法管理。
 
  那么,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如何使用呢?据悉,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目前已在探索建立环境公益金制度,而在消费公益诉讼领域,今年3月广州一起制售假盐案中,判决的惩罚性赔偿金112万元缴付国库,广州市检察院人士表示该款项将用于恢复、救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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