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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11人分别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05  来源:中国法院网
核心提示:9月4日下午,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吴某某等11名被告人十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八十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9月4日下午,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吴某某等11名被告人十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八十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2月起,被告人吴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假冒口子窖系列白酒并通过物流公司销售给黄某(另案处理)。自2016年9月起,由吴某某出资,并联系其连襟姜某、妻弟姜某某等人负责灌装生产假冒伪劣的口子窖系列白酒,租用梁某、梁某某等人位于毛集的房屋作为生产、仓储场所,并通过崔某某名下的物流公司及其他方式销售给孙某及黄某等人。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16年从吴某某、史某某等处购买假冒伪劣白酒,并加价销售。朱某某向姜某、姜某某、史某某、孙某购买假冒的口子窖系列白酒并销售。吴某某还雇佣张某运输假冒伪劣白酒在合肥市销售。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姜某某、姜某等人用低等级、低档次灌装生产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白酒,以次充好,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为1627130元,姜某、姜某某销售金额均为805025元,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某、史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79860元、58400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综合案件性质和情节、各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法院依法对吴某某等11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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