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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来历不明猪肉 被告人获刑三年九个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12  来源:人民法院报
核心提示:为谋取非法利益,竟收购来源不明、死因不明的猪肉进行加工销售,最终难逃法网。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为谋取非法利益,竟收购来源不明、死因不明的猪肉进行加工销售,最终难逃法网。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012年5月,兰某租用傅某(已判刑)位于蛟洋镇蛟洋村的一处老宅用于加工猪肉,并伙同罗某(已判刑)进行加工。猪肉由龙岩等地运到民房后,由罗某把瘦肉和肥肉分开并分袋包装,对有异味的猪肉则予以切除,每袋20公斤。这些猪肉加工后运出销售,对于猪肉的来源,连兰某、罗某自己都不清楚。
 
  2012年6月3日至6月19日,兰某伙同他人转移已加工好的来源不明且未经检疫的猪肉共计17880公斤。2012年6月26日,上杭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该加工窝点并扣押来源不明、死因不明且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2360公斤。经鉴定,涉案猪肉价值为464680元,兰某从中非法获利5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伙同他人生产加工来源不明、死因不明且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涉案金额46468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共同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综合考量后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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