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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旺豪超市销售不合格基围虾 该案已移送海口公安局龙华分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13  来源:椰网
核心提示: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海南旺豪阳光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基围虾,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11月12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口市龙华区食药监局了解到,该局把该案件移送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海南旺豪阳光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基围虾,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11月12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口市龙华区食药监局了解到,该局把该案件移送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8月15日,海口市龙华区食药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传来的《检验报告》,显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委托,派工作人员于7月23日到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2号的海南旺豪阳光实业有限公司抽检其经营的基围虾。经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为7月23日。
 
  经查明,7月23日上午,海南旺豪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从海口美兰蔡燕双水产品商行购进上述不合格基围虾15kg,购进单价是12元,购进金额180元,销售单价为14.9元,已经销售了14.455kg,剩余0.545kg是损亏量。现场检查时该批基围虾已销售完毕,涉案货值金额约215.38元。海南旺豪阳光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上述不合格批次基围虾的进货单据,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复印材料。
 
  据介绍,海南旺豪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海口市龙华区食药监局把该案件移送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记者另悉,该批不合格基围虾的供货商为海口美兰蔡燕双水产品商行。11月9日,龙华区食药监局将该线索通报海口市美兰区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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