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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食药监局公布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6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710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20期)》和《关于644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38期)》,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部分南通市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710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20期)》和《关于644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38期)》,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部分南通市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大热带食品(南通)有限公司生产的糯米酒(规格型号:2.5L/瓶,生产日期:2018-01-12,被抽样单位:南通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
 
  上述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标准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大热带食品(南通)有限公司和南通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调查,大热带食品(南通)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00瓶,已全部销售;南通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80瓶,已销售167瓶(其中5瓶用于监督抽检),库存13瓶被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扣押。经排查,该批次产品属于配制酒(山梨酸及其钾盐最大使用量:0.4g/Kg),但生产单位未在该批产品标签上明示是配制酒,检验机构根据标签明示的产品名称(糯米酒)按照发酵酒的执行标准(不得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进行检验,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实测值:0.193g/Kg)。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热带食品(南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市监案字〔2018〕1049号)并责令改正。因南通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免予处罚并没收该批次产品13瓶。
 
  二、南通市崇川区华味食品厂生产的水果味蛋糕(烘烤类,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8-05-22,被抽样单位名称:通州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二甲加盟店)
 
  上述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南通市崇川区华味食品厂,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调查,南通市崇川区华味食品厂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千克,已全部销售至通州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二甲加盟店。经排查,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市崇川区华味食品厂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案字〔2018〕S2-276号)并责令改正。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送达通州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二甲加盟店,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调查,通州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二甲加盟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千克,已销售3.41千克(其中2千克用于监督抽检),库存1.59千克被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扣押。因通州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二甲加盟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二甲加盟店免予处罚并没收该批次产品1.59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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