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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合格餐饮器具 乐山市中心城区菌味鲜火锅店被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据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2019年1月29日发布的通告,2018年度“国抽”转移任务,食品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4032051不合格食品,涉及乐山市中心城区菌味鲜火锅店使用的筷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2019年1月29日发布的通告,2018年度“国抽”转移任务,食品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4032051不合格食品,涉及乐山市中心城区菌味鲜火锅店使用的筷子。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6月5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其在经营场所使用的购进日期为2018年6月5日的筷子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产品控制情况。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火锅店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243-249号,检查现场未发现2018年6月5日购进的筷子。因该批筷子已被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筷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调查中,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出该批次检验不合格餐饮器具(筷子)来源(2018年6月5日从乐山市市中区嘉露洁餐具清洁服务部采购了120套经消毒处理的餐饮器具,有进货票据)且事先并不知道采购的餐饮器具(筷子)大肠菌检出,主观无故意。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考量,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形,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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