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6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9年第4批)》,江门市裕景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食品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食行罚〔2018〕12号)显示,江门市裕景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1月2日生产的嘴香源牌“谷氨酸钠(味精)分装产品”4000包,经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轻工业甘蔗糖业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质量不符合标示执行标准,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十二)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