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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死猪肉牟利 9名“黑心”商贩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23  来源:玉林晚报
核心提示:近日,博白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案件,涉案的9名男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1年6个月至9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维持博白法院判决。
   本报讯 近日,博白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案件,涉案的9名男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1年6个月至9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维持博白法院判决。
 
  被告人官某以前做着屠宰生猪后售卖猪肉的生意。在做生意的过程中,官某发现收集他人的猪产品进行加工销售,既赚钱又轻松。于是,从2016年6月开始,官某在博白县博白镇某房屋开设猪肉加工点,随后何某(另案处理)也入伙共同经营加工点。
 
  2017年至2018年间,官某、何某在无任何动物防疫站兽医卫生检验的情况下,先后雇请被告人庞某等7人收购、加工死因不明的猪肉、猪大肠等猪产品,并将加工分类的猪产品冰冻后进行销售,雇请陈某管理账目、结算工钱,并联系谢某运输猪产品到外地销售。2018年4月15日,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对该加工点进行查处,当场扣押了非法加工的猪产品17212公斤,并抓获官某等9人。
 
  博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官某、庞某、官某强、官某德、黄某、韦某、官某城、陈某、谢某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9人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官某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8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博白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官某、庞某、官某强、官某德、黄某、韦某不服,向玉林市中院提出上诉,玉林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了官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博白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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