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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出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污染问题,青海通报6批次不合格食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20
核心提示:9月19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第29号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开展的2019年省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抽检餐饮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农产品、水果制品、饮料、糕点、乳制品、蔬菜制品、酒类、蜂产品、肉制品、粮食加工品、保健食品共13类食品661批次样品,其中6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食品涉及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污染问题。
   9月19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第29号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开展的2019年省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抽检餐饮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农产品、水果制品、饮料、糕点、乳制品、蔬菜制品、酒类、蜂产品、肉制品、粮食加工品、保健食品共13类食品661批次样品,其中6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食品涉及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污染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青海惠客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民和分公司销售的绿壳土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西宁大十字百货商店有限公司大众店销售的芒果,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门源县华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红鸡蛋,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禁止氧氟沙星用于食品动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氧氟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氟苯尼考又称氟甲砜霉素,是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在产蛋鸡中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鸡蛋中检出氟苯尼考,可能是企业的鸡饲料添加或者家禽疾病治疗中使用的氟苯尼考残留积累在家禽体内,进而传递至蛋品中。长期食用氟苯尼考残留超标的蛋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吡唑醚菌酯中文名唑菌胺酯、百克敏,为新型广谱杀菌剂,线粒体呼吸抑制剂,是甲氧基丙烯酸酯类杀菌剂之一,具有保护、治疗、叶片渗透传导作用。吡唑醚菌酯通过抑制孢子萌发和菌丝生长而发挥药效,具有保护、治疗、叶片渗透传导作用。但是对水生生物毒性极高,过量使用的吡唑醚菌酯转移到水塘等环境中会造成鱼虾等水生生物死亡。
 
  有2批次食品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西宁城东杨丽水产调料经销部销售的南美白虾(海水虾);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通店销售的南美白虾。
 
  二氧化硫是一种毒性低的化合物可溶于水中。在一般食用情况下,二氧化硫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但对二氧化硫有过敏反应的人,则可能会出现气喘、头痛或恶心等过敏症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4-2016二氧化硫残留量在水产品中最大残留限量为0.1g/kg。
 
  此外,还有1批次乌兰县建梅水产销售的皮皮虾,经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是一种常见的环境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暴露可导致肾和骨骼损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5-2014镉在水产品中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
 
  对上述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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