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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树之王涉嫌广告违法被处罚 植物奶等产品仍存虚假夸大宣传或违反《广告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2  来源:中国网
核心提示:近日,深圳佰树之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广告违法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局罚款1500元。
  中国网财经12月12日讯 近日,深圳佰树之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广告违法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局罚款1500元。

  中国网财经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该企业在被处罚后仍存在产品夸大宣传嫌疑,其官网宣称“成功开发出养生健康的植物奶——拥有完全知识产权的佰树之王植物奶”,并称该产品“获国家发明双专利”,但记者向国家专利局工作人员证实发现,该产品尚未获得专利权。

  广告违法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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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眼查显示,佰树之王成立于2017年,其经营范围包括辣木的酵素植物营养奶系列产品、其他生物产品的研发,国内贸易等。

  记者在公司官网看到,深圳佰树之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称是一家集饮食健康研究和健康食品研发、生产和销售推广为一体的高科技企业,宣称“成功开发出养生健康的植物奶——拥有完全知识产权的佰树之王植物奶”。

  记者发现,佰树之王官网显示的植物奶宣传语,涉及了功能性介绍。例如,“佰树之王植物奶‘商务装’富含辣木精华酵素、玉米肽、葛根黄铜的独特因子,显著提高了血液中解酒酶的活性,促进酒精分解,加速排出体外,抑制酒精中毒”,宣传语还提到,该产品还可保肝护肝、软化血管、预防三高等,且佰树之王植物奶代工厂是药品级生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广告法”)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正)》指出,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产品号称“功能性食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库显示,佰树之王属于保健食品制造行业。那么,佰树之王对外宣称具有“护肝养胃、解酒防三高”等功能的植物奶,又是否为保健食品?

  记者在佰树之王植物奶包装上并未发现保健食品标志,同时,佰树之王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植物奶不是保健食品,是功能性食品。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正)》显示,本规定所指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记者在该规定中,并未找到对“功能性食品”的相关说明。

  不过,上述规定指出,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

  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同时,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

  宣称“获国家专利” 实则未获专利权

  佰树之王除了宣称植物奶具有多种功效外,还提到该产品“获国家发明双专利(专利号1:CN107410504A 专利号2:CN107811293A)”。但记者调查发现,该产品未获专利权。

  针对上述专利号,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发现,两个专利号所属类型均为“发明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表示,“发明公布”是指初审后的公布,并未取得专利权,还需进入实审。

  《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多名商界精英为产品背书

  通过企业家为品牌背书是比较普遍的品牌推广形式,佰树之王同样选择了这一方式。

  佰树之王官网显示,植物奶经过“多名商界精英联名推荐”,其中包括华为前副总裁邢宪杰、卓越城市更新集团高管冯源、深圳华侨城高管许秋洋、社科院中小企业研究所所长罗仲伟。

  通过宣传资料可以看出,上述推荐者均表示佰树之王植物奶适合应酬喝酒人士等。但根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正)》规定,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对此,中国网财经记者就相关问题致函佰树之王,截至发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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