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保健品  烟台  海产品  周黑  奶粉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要闻 » 食品安全 » 正文

天津市北辰区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2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2020年1月19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9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NCP19120113115530075),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受检单位:天津市北辰区滋多味多水果经营部,购进日期:2019年10月30日。该批韭菜经创严检测(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0.2mg/kg,实测结果为3.5mg/kg)。

  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1月19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30日在天津市北辰区德霖蔬菜经营部处购进韭菜共13公斤,货值金额90元,全部销售,违法所得30元。当事人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韭菜属生鲜产品,无消费者退货,未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经营者农药残留量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韭菜非经营环节人为添加,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19年12月18日组织复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20年1月2日
 
 
[ 热点要闻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热点要闻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