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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部署开展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打击非法制售防护产品、打击生产流通领域价格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12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2月11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省委网信办、生态环境厅、公安厅等12个省直部门召开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打击非法制售防护产品、打击生产流通领域价格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三打”行动)部署会议。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向曙光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联合开展“三打”行动进行专题部署。
  2月11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省委网信办、生态环境厅、公安厅等12个省直部门召开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打击非法制售防护产品、打击生产流通领域价格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三打”行动)部署会议。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向曙光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联合开展“三打”行动进行专题部署。

  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丁珍良主持会议。省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李丁,省委网信办二级巡视员眭善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黄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巡视员殷林波,省公安厅二级警务专员吴逊伟,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徐旭阳,省商务厅巡视员肖彬,省卫健委副主任、党组成员彭振国,省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林山、长沙海关稽私局党委委员、局长焦德高,以及省邮政管理局、省药监局相关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市州、县市区比照主会场确定参会人员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2部委联合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专项执法行动暨联合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执法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疫情防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会议印发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林业局、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邮政管理局、长沙海关《关于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委网信办、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长沙海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开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及生产流通领域价格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会议指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每天出动人员超过1.3万人次,累计检查集(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旅游景区达424322家次,检查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含分支机构、站点)2642家次,查处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相关市场违法违规交易案件77件;监测网站网店367952个次,发现涉嫌网上交易野生动物违法线索11698条,督促下架(删除、屏蔽)相关信息11698条;检查市场主体203869家次,立案查处商品价格违法案件322件;检查药械生产经营单位96854家次,发现问题1021个,完成整改875个;督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开门营业20782家,占总数的93.8%;迅速启动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快审快检快报程序,圣湘生物试剂盒、永霏医用防护服、阳普医疗口罩、国发精细化工消毒液等一批重点防疫物资快速通过应急审批、投放市场。全省12315服务热线共受理投诉举报16471起,处置14664起。

  会议强调,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重点打击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开展的除捕捞水产品外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关闭措施。对相关经营者一律停业整顿,经营场所一律查封关闭,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对电商平台、网站和广告的监测监管力度,督促下架、删除、屏蔽野生动物交易信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和提供交易的行为。发挥12315热线作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发现问题、立即查处,确保野生动物交易经营行为在我省禁绝。

  会议强调,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及生产流通领域价格六类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散布涨价信息、虚假宣传等价格违法行为,密切关注并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流通领域特别是生产领域原辅材料供应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非医用口罩等防护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标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医用口罩等防护产品中无厂名厂址、无执行标准、无合格证等“三无”产品,销售过期失效防护产品行为。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严肃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严厉打击借助网络平台、微商、直播带货对非医用口罩等防护产品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加大对网络交易平台或服务提供者不履行规定义务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其他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好非医用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加大抽查频次和经费保障力度,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技术手段,做到即送即检、科学检测,及时发现、依法处置不合格产品。

  会议强调,切实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等质量安全监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加强应急审批药械上市后的监管,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有效药品和试剂研发,加强应急审批临床试验监管。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科普宣传,增强群众安全用药意识。

  会议强调,切实保障防疫物资供应。通过视频连线的等多种方式,积极指导企业恢复和扩大产能,加快生产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启动防疫药械、防护用品许可的应急程序,支持企业利用自身生产条件,通过改变生产工艺流程等方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转产防控疫情紧缺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和酒精、消毒液等消杀用品。调度督促各类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正常营业,保障防疫物资正常供应。加快认可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获得防护用品检验检测资质,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通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服务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提供技术支撑。

  会议强调,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和餐饮、零售行业防疫措施。进一步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库存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及时清理过期和变质的食品及原料。进一步排查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进一步督促各类商场、市场等场所卸下门帘或不设置卷帘门、门帘等遮挡物,维持通风环境。进一步指导省餐饮行业协会完善餐饮企业疫情防控指引,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做好场所环境通风、消毒等防控和从业人员防护工作,明确禁止餐饮单位接待婚丧喜庆等宴席服务,停止提供任何形式的室内聚餐服务,倡导推行外卖、网络订餐、集体配餐等服务。

  会议强调,切实做好宣传导向工作。强化正面宣传。统筹利用好内外宣传资源,深入宣传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宣传疫病防治的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和显著成效。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群众关切,及时有效地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开展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苗头性问题,并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等行为,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讲好战“疫”故事。要以“最美市场监管人”为主题,充分挖掘、生动讲述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特别是基层一线同志众志成城、甘于奉献、敢于胜利的典型事迹和感人故事,进一步展示市场监管部门在抗疫斗争中的新担当新作为新形象。强化广告导向。坚决守住广告宣传底线,对涉及导向问题、疫情敏感问题的广告要实施定向监测、重点监管。严厉打击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加大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持续公布典型违法案例,形成强大震慑。

  会议强调,切实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按照《关于应对疫情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通知》要求,推动各类企业复产复工,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简化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推行注册登记全程“网上办”服务,对生产许可、资质认定、广告审查等业务实行网上申请、预约办理、精简流程。支持企业恢复和扩大产能,对于涉及生产经营防控急需物品的行政审批,要实行特事特办;对生产非医用产品且有能力、有意愿生产医用产品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快速依法审批。着力化解企业经营运行难题,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帮助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优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换证手续,简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流程,适当延长电梯维保周期,合理维持认证、许可证书周期,化解企业“融资难、开办难、运行难”等问题,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企业运行的影响。靠前做好市场监管服务工作,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医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复工复产防疫措施。全力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原辅材料乱涨价等扰乱生产生活秩序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12315热线和消委的作用,认真受理群众企业投诉举报,倡导科学健康理性消费,为稳定消费预期、释放消费潜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联合开展“三打”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负责、严肃认真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有力有序有效抓好专项联合行动开展。

  会议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行动方案要求,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要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及生产流通领域价格违法行为,针对各类企业和生产经营主体,严厉打击和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和非法回收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护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口罩等防疫物资生产流通领域哄抬原辅材料、生产设备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

  会议要求,联合“三打”行动要强化部门协同,联合作战,以最高标准、最严措施、最大投入,从重从快依法严厉打击,做到有线索快核快查、有案源严查严办,重处重罚,绝不允许有案不查、压案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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