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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发布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14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2月13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公告称,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52号),涉及成都市2家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13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公告称,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52号),涉及成都市2家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龙泉驿区龙泉街办一品轩餐馆经营的卤鸭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卤鸭子(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36605,购进日期:2019年7月26日;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机构)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12901)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2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卤鸭子3公斤,货值420元;已销售3公斤;库存0公斤。当事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一品轩餐馆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4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正)。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卤鸭子由当事人购进,当事人没有做好进货查验等义务。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以后在有资质的商家进货,并留存好进货票据;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9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彭州市天彭镇金鑫中餐馆加工卤猪肠、卤猪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卤猪肠(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36645;加工日期:2019年7月31日;规格型号:/);卤猪肉(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36644;加工日期:2019年7月31日;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单位:彭州市天彭镇金鑫中餐馆。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SP2019A13076、SP2019A13075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2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经营单位暂停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经营单位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经营单位共加工该批次卤猪肠1公斤,货值90元;已销售1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加工该批次卤猪肉1公斤,货值60元;已销售1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该经营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1月11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1800元(大写:壹仟捌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卤猪肠、卤猪肉由当事人加工,因在加工时卤水长期使用造成上述2批次产品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合格。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加工、销售不合格产品;今后在加工时重新购买卤料制作卤水;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9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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