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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上虞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14  来源:中国法院网
核心提示:2月13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方式审理了全首例疫情期间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  2月13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方式审理了全首例疫情期间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8日(农历正月初四),被告人庄某在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乌土岭山上用钢丝套(禁用工具)猎捕的方式猎捕野猪一头。经鉴定,野猪为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另查明,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通告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及春节期间(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次年正月十五)为兽类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使用猎套等诱捕装置猎捕。
 
  上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庄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庄某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庄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上判决。
 
  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上虞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吹响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革除贪吃野味陋习的新号角,从严从快惩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等影响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此案收案后,上虞法院启动快审快判工作模式,24小时内即利用远程视频方式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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