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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集中立案三件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26  来源:正义网
核心提示:2月25日,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对3起涉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集中立案,要求犯罪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积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系统。案件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2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果子狸、赤腹松鼠、小麂、黄鼬等55只。
  正义网湖州2月25日电 2月25日,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对3起涉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集中立案,要求犯罪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积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系统。案件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2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果子狸、赤腹松鼠、小麂、黄鼬等55只。

  据介绍,这三起案件包括朱某某非法猎捕果子狸、黄鼬民事公益诉讼案,何某甲、何某乙非法猎捕松鼠民事公益诉讼案,喻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2019年11月17日,当事人朱某某在长兴县李家巷镇青草坞村便民服务中心、龙华路一带放置铁夹22只,至次日上午,共捕获果子狸2只、黄鼬2只。根据长兴县人民政府通告,长兴县行政区域范围为禁猎区,禁猎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猎夹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2018年3月期间,何某甲、何某乙在长兴县泗安镇树林中捕猎野生动物,先后共捕获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赤腹松鼠47只,用于出售获利。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喻某某在德清县莫干山镇筏头村山林中设置“弹簧套”、“铁夹”等工具捕猎野生动物,期间,共捕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2只,后宰杀食用。捕获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小麂4只,后宰杀食用和售卖给他人。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今天,湖州市检察机关传达学习该决定的相关规定,对县区检察院前期上报的涉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线索进行集中评估,对相关线索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研究,对于其中符合开展公益诉讼条件的,现场直接落实具体承办人,通知县区检察院及时报送相关案件材料。湖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费会平表示,通过对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拟起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立案及发出诉前公告,彰显案件对社会公众的警示教育意义,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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