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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安部门发布通告 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05  来源:新疆日报
核心提示: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于3月1日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本报乌鲁木齐3月3日讯 全媒体记者隋云雁从自治区公安厅获悉: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于3月1日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通告要求,自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全面禁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活动。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保护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禁止使用毒药、农药、弓弩、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猎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交通工具追赶等方法进行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在野生动物栖息地捡拾鸟蛋、破坏繁殖地等行为。
 
  禁止收购、运输、出售、走私、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指出,对阻碍、拒绝或者以暴力抗拒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此次发布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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