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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员爆料:野生动物猎捕养殖中,有部门监守自盗失职渎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24  来源:第一财经
核心提示:“猎捕证发放、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许可、工商营业执照审批、检疫证明等工作涉及到林业、市场监督、农业农村等部门,职责交叉不明,容易滋生‘不作为’。”“基层利益复杂,存在‘监守自盗'’失职渎职‘等现象,缺乏问责追责机制。”
  “猎捕证发放、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许可、工商营业执照审批、检疫证明等工作涉及到林业、市场监督、农业农村等部门,职责交叉不明,容易滋生‘不作为’。”“基层利益复杂,存在‘监守自盗'’失职渎职‘等现象,缺乏问责追责机制。”

  针对目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地方官员近日表示,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执行过程中,保护范围过窄、力度不够;对野生动物的定义不明确,未区分人工驯养繁殖种群和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标准,导致管理和执法难;法律配套不够完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不够,部门职责不清,缺乏问责机制。

  2月2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位地方官员在其撰写的一份题为《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问题的看法和修改建议》中称,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际上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野生动物保护效力很低,对其他野生动物完全不适用。

  除此之外,在法律规定上不够全面,在部门职责划分上不很明确,在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管理上漏洞很多,在贯彻落实特别是检验检疫和监管执法上远未到位。

  “人工繁育利用行业监管体系不完善。”他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行业应当有行业准入标准,应当在技术、资金、人员、医疗、防疫等各个环节,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管理。

  这位地方官员称,目前野生动物检验检疫体系缺失。无论是商业性规模化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还是其它形式的用来展示展览或者豢养的与人密切接触的野生动物,除进出口环节外,其他环节基本上都没有进行检验检疫,也没有相关规程和标准,存在野生动物向人类传播疫病的巨大风险,构成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他说,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控是林业系统的重要职责,也是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因素,但因履职主体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专业能力、监测检测设备、技术手段等方面远不能满足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需要,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更谈不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防控。

  这位地方官员还反映,《野生动物保护法》赋予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部门)重要的监管执法职能,主要体现在监管和打击各类网上网下的野生动物交易、发布利用野生动物的广告以及禁止销售野生动物的禁猎工具等方面。这类部门远比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机构健全,监管力量强大,其行政执法力量相当于从事刑事执法的公安机关,“但数十年来几乎没有在履行野保职责上尽职尽责,理由往往是缺乏野生动物识别鉴定和野保法知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淡漠,有的人还存在监守自盗行为,在联合执法检查时为野生动物经营商户通风报信。”

  此外,为查获标本出具物种鉴定证明,对于打击相关犯罪相当重要,因为我国是按物种来管理的,必须鉴定到种,才能作为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主要物证和依据。价值标准虽然已经制定,但不科学,其中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核定工作几乎没有一点操作性,且最高的与最低的两个物种核定出来的价值相差50万倍,造成的后果是刑事打击的主要是涉及象牙、犀角等制品活动,对基准价值低的珍贵动物制品很难刑事打击。

  这位地方官员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法中,应明确规定各个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避免职能交叉,并压实市县政府的责任。赋予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监督同级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野保法有关规定的权力,就像环保督察或者纪检监察一样。同时,对任何违法行为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都要做出相应的行政、民事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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