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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琦委员: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不合格食品"主动召回"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24  来源:正义网
核心提示:严琦委员建议,参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6条,在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主动召回”制度,推进企业“主动召回”制,降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率,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
  正义网北京5月23日电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总体上看,近年来国内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向好,但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存在一定差距。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42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结果实行不合格结果通报制度,并要求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不合格产品信息。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陶然居饮食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严琦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抽检通报信息量大,食品标签瑕疵等问题也含在通报信息之列,使得消费者无法直接获悉食品安全的真正风险。另外,产品不合格信息虽然在被抽检场所做了公示,但仍可能在其他场所售卖,不仅有损公平的商业环境,而且无法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对不合格食品,国际上多采取由生产者主动召回:生产者在监管机构的官方网站等公众平台主动发起问题食品的召回通知。此举可对问题产品予以更直接、更全面的追踪,突显出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同时也能增加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大环境的信任。
 
  严琦委员建议,参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6条,在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主动召回”制度,推进企业“主动召回”制,降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率,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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