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奶粉  烟台  海产品  保健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要闻 » 新闻动态 » 正文

以案释法,北海市场监管局查处一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25  来源: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北海市场监管局查处一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件。
   一、北海市合浦县某食品公司某购销站等9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案情简介】经群众反映,北海市合浦县某食品公司某购销站可能存在收取高于政府定价屠宰服务费的情况。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屠宰服务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经查,该公司某购销站等9个生猪屠宰点(购销站)均存在以高于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屠宰服务费的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上述9家购销站在生猪屠宰过程中,除了按照政府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屠宰服务费外,还自立服务费、场地交易费等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每头猪屠宰费用多收取40元,违规多收取“服务费”和“场地交易费”合计751.0124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该9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没收多收价款、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共计没收多收价款751.0124万元、罚款751.0124万元,罚没款合计1502.0248万元。
 
  【案件评析及消费提示】杜绝“乱收费”现象是建立良好市场秩序的前提,也是保障群众安居乐业的基础。该系列案件中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除了按照政府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屠宰服务费外,还通过与收费对象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的方式,以提供生猪交易市场、打码服务、代收代付服务、借资收购生猪服务等合作经营为由,自立“服务费”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造成生猪屠宰费用和猪肉零售价的增加;所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屠宰企业并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单纯收取费用,且对未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的其他生猪经营者也按同样的理由和标准收取服务费,企图使用《合作经营合同》掩盖违法收费的事实,其行为曾导致猪肉市场断供,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不稳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过集中定点屠宰并检疫合格后的猪肉才允许上市销售,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如果发现有未经检疫的病、死猪肉或者商家有以次充好以及哄抬价格等行为时,可向动物卫生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二、北海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2月,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海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收银台处的酒类展示柜上发现摆放有标示为“yellow tail”的、声称为红酒的预包装食品4瓶,无中文标签标识,摆放位置标识有价格。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当事人经营的“yellow tail”红酒,用于供应给就餐客人,于2021年1月从北海市海城区某商行购进6瓶,其中4瓶无中文标签,另2瓶张贴有中文标签。至被查处时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552元。
 
  根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yellow tail”红酒,不符合该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且其所采购的违法食品均未售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货值金额552元,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从轻处罚裁量标准,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红酒4瓶;2、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
 
  【案件评析及消费提示】在案件查处中,执法人员始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对商家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同时,也对如何规范标示食品标签问题进行指导。商家已规范其食品的必要信息标示情况,既对商家轻微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践行了保护北海招商引资良好环境的大方针,有效疏导清理了商家销售不规范食品后续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维护我市食品经营市场良好秩序,又保障了我市市民及外来游客购买到信息齐全、安全规范、称心满意的食品,保护了我市良好的旅游城市风貌。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识,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或来源不清的外文食品,可能属于假冒产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其包装是否有中文标签,消费时要索取票据,如果遇到无中文标签等问题可向市场监管等部门咨询或投诉举报。
 
  
 
 
[ 热点要闻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热点要闻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