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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火锅店使用“老油”做锅底 4人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康定市人民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1年12月29日,康定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康定市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为降低经营成本,火锅店老板授意员工从食用后的火锅中提取回收油,再次添加到火锅锅底中进行销售……
 
  2021年12月29日,康定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康定市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代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代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9个月,缓刑1年6个月至2年不等,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至9000元,且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代某于判决生效起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赔偿金54672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代某注册成立康定市牛真香老火锅店,经营场所为康定市新城榆磨路天主教二号楼。该店经营期间,为降低经营成本,经营者代某授意厨师张某某,大厅员工高某某、代某,将客人食用后剩下的火锅油进行回收、过滤、熬制成火锅底油添加至火锅内继续供消费者食用。2021年7月29日,康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例行检查时,现场查获装有废弃油脂29.54公斤,加工熬制后的油脂48.6公斤。2021年6月1日至7月29日该店使用废弃油脂熬制并销售牛油红锅锅底543锅,鸳鸯锅底522锅,金额达人民币5467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在其经营的火锅店内,伙同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代某用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并供顾客食用,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权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依法追究四被告的刑事责任并做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参与庭审旁听的康定市火锅从业人员纷纷表示本次庭审给自己敲响了警钟,食品安全既是餐饮企业的道德良心底线也是生命线,是不容许任何人践踏的,投机取巧只会害人害己,毁掉店铺的未来。本次庭审我院共邀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市场监察管理局执法人员、餐饮从业者代表(火锅类)及消费者代表共计30余人参与旁听庭审,通过以案释法帮助企业、群众进一步提升法律意识,敲响食品安全的警钟,大力营造安全、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要负责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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