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被告人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唐某某因经济紧张,通过微信在“小袁精品”、“佩琪不是小猪”(均系微信昵称,真实身份不详)等上线处以“金石之交”槟榔32-33元、“海纳百川”槟榔70-75元的低价陆续购进大量假冒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成天下注册商标的槟榔,再通过上门兜售的方式以“金石之交”槟榔40-42元、“海纳百川”槟榔80-82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292,082元,非法获利50,000余元。
法官说法
商标作为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显著性标识,具有可识别性和专有性。国家依法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所有权,任何第三者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不得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中,唐某某低价进购假冒和成天下注册商标的槟榔予以销售,不但侵害了企业的商标权,扰乱市场秩序,还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