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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集中整治外卖食品安全和卫生不达标问题典型案例(第一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8-17  来源: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集中整治外卖食品安全和卫生不达标问题工作开展以来,阳泉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度聚焦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经营者在主体责任落实、制度建立执行、食材溯源把关、从业人员资质管控、后厨卫生达标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全面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问题线索,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集中整治外卖食品安全和卫生不达标问题工作开展以来,阳泉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度聚焦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经营者在主体责任落实、制度建立执行、食材溯源把关、从业人员资质管控、后厨卫生达标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全面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问题线索,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1.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泉市城区小牛家东北烤肉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5年4月,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阳泉市城区小牛家东北烤肉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户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环境卫生未达到通风整洁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以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该商户警告的行政处罚。
 
  2.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滋有味快餐店环境卫生差、索证索票不完善、未按要求贮存食品、防鼠设施不完善案
 
  2025年4月,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在对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滋有味快餐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户环境卫生差、索证索票不完善、未按要求贮存食品、防鼠设施不完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立即整改,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3.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泉市城区椒友干拌麻辣烫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5年4月,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阳泉市城区椒友干拌麻辣烫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户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该商户警告的行政处罚。
 
  4.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泉市城区小院酱拌串黄焖鸡米饭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5年4月,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阳泉市城区酱拌串黄焖鸡米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户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该商户警告的行政处罚。
 
  5.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泉市城区下站街道邱姥姥拌面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5年4月,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