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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将追责监管人员!基层机构改革面临挑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26
核心提示:机构改革方案已定,市场监管总局也火速成立,然而很多食药人仿佛还没回过神。
   机构改革方案已定,市场监管总局也火速成立,然而很多食药人仿佛还没回过神。
 
  从食品、药品安全由食药监总局统一综合监管的“小综合”,到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监总局合一的“大综合”,食药监管体系经历了又一轮大变革。
 
  改革是必然的,但本次改革力度之大出乎不少人的意料之外。新组建的市场监管总局不仅将工商、质监、食药监的相关产品监管和标准化职能囊括其中,还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的物价监管和反垄断职能,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职能并入,成为一个超大型的、综合的市场监管机构。食药监管拥有了很多新的机遇。
 
  然而,就在改革前夕,食药监总局发布《总局关于打击食品生产销售违法犯罪的公告(2018年第35号)》,不仅再度明确了食药生产者、经销者对食品安全承担的责任,还写明“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重点整治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傍名牌食品’‘山寨食品’;
 
  重点整治食品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预防治疗疾病的食品、保健食品;
 
  重点整治假冒的保健品;
 
  重点整治来源不明的食品。
 
  发现涉嫌生产销售仿冒品牌的食品,生产销售冒充药品的食品,销售过期或篡改保质期的食品,生产销售标识不清、明示或暗示预防治疗疾病的食品,进行夸大宣传误导公众消费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行政区域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长期没有发现的,要追究相关公职人员的监管责任。”
 
  在食药总局不再,基层机构改革方案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这一规定为基层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的食品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能否切实解决监管“最后一公里”难题值得思考。
 
  此外,新的大市场监管格局下,食品安全监管还面临如下具体问题:
 
  当综合监管“战胜”专业监管,能否保证食品监管的专业性?
 
  多部门融合是否会出现大部门统一,小部门对接不畅的“貌合神离”现象?
 
  食药监总局撤销后,刚刚开局的特殊食品配方注册制、备案制等既有监管政策能否继续顺利推进?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鹏,就大市场监管格局下的食药监管进行了评述。
 
  新机遇
 
  刘鹏向食谈君表示,食药综合监管改革的趋势不断加强,更能适应“放管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更加适合中国现阶段的产业国情,也符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总趋势。
 
  从长远效果来看,综合监管模式将会有效降低食品药品企业的合规成本,提升监管协调性,监管和执法标准进一步明确化。行政效率将进一步提高,企业也会进一步降低相关成本。
 
  1、有利于降低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成本。
 
  本次机构改革虽然撤销了食药监总局,但仍然保留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而此前在在食药广告管理、食品相关产品监管、食药消费者维权等方面需要部际协调的问题,现在统一归属于市场监管总局。这有助于有效降低这些工作中的部门间协调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进行科学分工,明确监管责任。
 
  2、有利于促使地方政府更加重视食药监管工作。
 
  改革之后可有效解决此前食药监局在部分地方政府受重视程度不够、编制经费不到位的问题。合并后的市场监管局所掌握的行政和监管资源将会更加充分,综合监管部门将能够获取相对更加多的地方政府的重视和资源投入。
 
  3、有利于拓宽基层食药监管的覆盖面。
 
  在当前的食药安全监管环境下,监管全覆盖甚至要比监管专业性更加具有迫切性和优先性。先要有人监管,才能做到专业的人监管。综合监管模式将基层分散的多个部门执法人员集中起来,有利于增加基层食药监管的人力资源,进而实现监管队伍对监管对象的全面覆盖。
 
  4、有利于降低企业和消费者的办事成本。
 
  从长远效果来看,综合监管模式将会有效降低食品药品企业的合规成本,提升监管协调性,监管和执法标准进一步明确化。行政效率将进一步提高,企业也会进一步降低相关成本。同时也将进一步整合消费者投诉的渠道和方式,从而让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能够随之降低。
 
  新挑战
 
  大市场综合监管模式为食品监管工作带来了新机遇,总体上有利于推进食药监管工作。但如果因为一些配套或相关的改革措施不到位,也有可能给食药监管工作带来一些新的挑战。
 
  应该如何应对?刘鹏给出了以下建议:
 
  1、当综合监管“战胜”专业监管,能否保证食品监管的专业性?
 
  “顶层要专业,基层要覆盖”,综合监管模式下不宜弱化食药安全监管的专业性建设。
 
  食品、尤其是特殊食品市场监管相对风险较高的领域,希望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立之后,中央及省级层面凸显食品、特殊食品等健康类产品的监管职能。省以下地方,则可以根据自身的市场经济产业以及安全监管风险来因地制宜设置自己的市场监管模式。例如食品产业相对比较发达,或者食品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地区,可以考虑在市场监管局下仍然分设相对独立的食品监管局,或者采取“(工商、质检、食药监)三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合署办公模式,同时在内设机构设置时,充分保障食药安全监管相关职能处(科、股)室的设置和编制配备。
 
  2、多部门融合是否会出现大部门统一,小部门对接不畅的“貌合神离”现象?
 
  刘鹏建议,综合监管模式得以正式确立之后,不宜里合外不合,或貌合神不合。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机构合并如何由物理合并转变为化学合并上下功夫,不仅要统一名称和制服,更要在监管理念、监管风格、执法文书等深层次实现有机整合,个别地方因为特殊情况即便可以单设一些二级机构或合署办公,但也必须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下进行,否则不但会使改革效果大打折扣,甚至会增加新的监管风险和问题。
 
  3、食药监总局关于“追究相关公职人员的监管责任”的规定将如何具体落实,也为下一步的基层机构改革增加了一定难度。食品监管“最后一公里”难题,能否得到切实解决?
 
  刘鹏认为,综合监管模式下不宜过度加重基层监管的工作量和责任。
 
  此次机构改革不是简单的三合一职能合并,还增加了反垄断、物价监管等许多新的职能。基层市场监管机构,尤其是乡镇市场监管所在监管职能上将全面扩张。如果监管能力无法得到充实,特别是监管人手无法适度增加的话,基层监管机构人员的工作可能更加繁忙,在众多职能履行的时候更加无暇顾及食品药品监管。
 
  建议在现有条件下,能够充分听取基层监管工作者的建议与看法,将上级局的一些监管力量适当下沉,适度扩充监管队伍,区分不同层级市场监管的职能,降低各级监管机构职能的同质化程度,加强和充实基层监管能力,打通监管政策的最后一公里,以避免基层监管人员重新陷入疲态和过度问责。
 
  4、食药监总局撤销后,特殊食品配方注册制、备案制等既有食品监管政策能否继续顺利推进?
 
  机构改革对已有特殊食品的注册进程可能会产生两种影响:
 
  已经完成了核心环节注册的特殊食品,有可能会加快速度,争取在机构改革调整之前基本完成注册过程;
 
  还没有完成核心环节注册,或者才刚刚开始进入注册环节的特殊食品,由于机构改革需要牵扯一部分行政资源和精力,可能会对其注册进程产生一定程度的延误。
 
  与反垄断、市场流通这些重要的司局相比,特殊食品司或将与其它司局合并,虽然不完全排除新的二级内设机构会有一些的调整,但此次主要涉及机构改革,应该不会对作为具体监管机制的特殊食品配方注册制和备案制等既有食品监管产生太大影响,特殊食品注册制将仍然会予以保留,而且从长期以来看,会继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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