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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油宣传“非转基因”,佳格公司被判违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08  来源:食谈
核心提示: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问题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热点,不少食品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常常在食品包装上宣称“非转基因”,但是,对于原料本来就没有转基因的食品也标注“非转基因”,是否违法呢?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案例,涉案的佳格公司因给“葵花籽油”宣称“非转基因”而被判为“误导宣传”。
   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问题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热点,不少食品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常常在食品包装上宣称“非转基因”,但是,对于原料本来就没有转基因的食品也标注“非转基因”,是否违法呢?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案例,涉案的佳格公司因给“葵花籽油”宣称“非转基因”而被判为“误导宣传”。
 
  案件的经过并不复杂,2017年1月4日,吉林工商昌邑分局以接到佳格公司出品的多力食用葵花籽油系列产品宣传语误导消费者的举报为由,对原告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佳格公司向市政府申请复议,但行政复议支持了工商部门的决定,于是佳格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请求中,佳格公司作为原告提出了几点意见,其中一之是“据《新农村商报》报道,我国存在转基因葵花籽。”不过,这点并没有被一审法院采纳,判决认为,这一观点只是媒体观点,而农业部是主管全国转基因工作的部门,而农业部至今未以任何形式公布中国有转基因葵花籽或批准可以使用转基因葵花籽为原料生产加工产品。
 
  吉林法院认定
 
  “非转基因”标识误导消费者
 
  该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对于“葵花籽油”宣称“非转基因”,是否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以及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原告认为,“已通过科学检验,涉案产品符合‘非转基因’的科学论述和法律定义。在标签上标注“‘非转基因’是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原材料的真实属性,履行了告知义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并无不妥”。
 
  而作为被告的工商昌邑分局则辩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上述两条的核心用词为“真实”二字,真实就是与客观事实相符的意思。本案关于涉案产品葵花籽油的全部真实情况不是原料是不是转基因葵花籽的问题,而是有没有转基因葵花籽可供选择和转基因葵花籽能不能作为葵花籽食用油的生产原料的问题。
 
  食谈君把这一核心交锋再翻译下:原告认为其产品确实是“非转基因原料”,符合“真实”原则,而被告则认为,原告所谓的“真实”,并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全部“真实”涵义,由于目前全世界并没有商业化的“转基因葵花籽”,而原告的宣称反而是隐瞒了“当事人无论如何精挑细选也只有一种葵花籽原料可以使用、也没有对葵花籽进行人工基因改造的技术、不能够也根本没有转基因葵花籽可供选择”这些重要客观事实,其足对使消费者产生误导。
 
  最后,一审认定上海佳格公司在涉案商品外包装上使用“非转基因”等宣传用语的行为,隐瞒了葵花籽没有转基因与非转基因的之分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侵犯了其他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非转基因标识”是否违法
 
  各地判罚不同
 
  近年来,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案件,其中多为消费者起诉相关食品企业“虚假宣传”。比如2016年10月25日,北京石景山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起诉北京沃尔玛超市的,涉案的同样是“多力葵花籽油”标识“非转基因”问题,原告引用了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社转基因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该《通知》指出,把"非转基因"作为卖点加以炒作,违背《广告法》等相关法规,导致行业无序竞争,更加剧了公众对转基因的恐慌情绪。
 
  但在该案中,石景山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产品标注“非转基因”字样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商品企业曾做出过处罚决定,只是违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本案不具关联性。
 
  此外,2018年2月6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消费者诉“山茶油”标识“非转基因”的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认为农业部的《通知》只是指导性文件,并非法规,不能认定相关“非转基因”标识会对消费者造成欺诈和误导。2016年,安徽巢湖市人民法院一起涉“西王牌葵花籽油”的案件中,同样只支持了消费者退货的诉讼请求,并未认定企业“虚假和夸大宣传”。
 
  各地之所以会做出不同判决,与法官如何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真实原则”有关。一些法官认为涉案的产品确实是“非转基因”原料,即符合真实原则,而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则认为,对于本来就无转基因原料的产品标识“非转基因”,其所谓“真实”不仅不完整,而且是误导性的。
 
  食谈君说
 
  食谈君认为,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实更具合理性,因为如果消费者关注到“非转基因”这一标识,其消费意图确实是想知道该产品是否为“转基因产品”,而这一信息与其购买意向、购买价格是相关联的,对于无转基因原料的产品标识“非转基因”,让消费者产生了该产品还存在“转基因类别”的印象,这就误导了消费者对于购买意向、价格的判断,所以应当属于“误导消费者”。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刘旭霞教授也表示,她支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但从法律适用层面来说,仍然希望国家尽快出台非转基因标识的规范。
 
  类似案件还需要注意的是,从科学的角度来说,任何标注“非转基因”的做法,都是纯商业表述,而不是科学认定,因为科学上要认定一个产品里“无转基因成分”几乎是做不到的——因为这属于“排除法”,而世界上可能的转基因成分数不胜数,无法全部排除。相反,认定一种食品属于“转基因”相对要容易得多,只要检测出一种转基因成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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