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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4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5  来源: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核心提示:兽药是防治动物疫病和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质,关系到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近年来,四川省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非法制售假劣兽药的问题仍未彻底解决,给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为整顿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

  兽药是防治动物疫病和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质,关系到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近年来,我省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非法制售假劣兽药的问题仍未彻底解决,给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为整顿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兽药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管,保障兽药质量安全。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负总责的原则,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监管责任,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现象,切实把各项监管制度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为确保兽药监管工作取得实效,请各地在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将《2013年兽药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至省局。

  二、进一步强化对兽药生产环节的监管。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兽药GMP制度得到贯彻执行。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制度,多层次、多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填写、保存《兽药生产企业检查记录表》(附件2),督促企业及时整改缺陷项目。要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农业部通报的每批次不合格兽药产品,均要责成企业全面召回,清剿和销毁,并依法实施处罚。要坚持实施重点监控,把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被通报的不合格产品达5批次以上的兽药生产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以及2012年兽药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次以上的兽药生产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予以严格核查。加大对生产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保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

  三、进一步强化对兽药经营环节的监管。各地要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守法、诚信、规范的兽药经营秩序。继续全面实施兽药GSP制度,坚决清理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门店。加强GSP后续监管,重点检查供应商质量档案、产品来源、购销记录等兽药GSP规定的执行情况,认真填写《兽药经营企业检查记录表》(附件3)。对各兽药连锁经营企业及其直营、连锁加盟店,要按统一进货渠道、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质量标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连锁经营行为,防止其出现兽药产品质量问题。要切实加强兽药经营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进货渠道混乱、购销渠道记录不完整以及销售假劣兽药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非法产品一律实施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查处,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假劣兽药经营案件,依法从严处理。

  四、进一步强化兽药安全使用监管。各地要以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突破口,加强兽药使用监管和兽药残留监控工作,集中开展一次“兽药宣传月”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兽药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力度,引导养殖者合理、规范用药。特别要充分利用基层防疫队伍,将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到村、普及到户,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兽药。要继续派出人员,对所辖区域的养殖场(户)进行检查并填写《兽药使用单位检查记录表》(附件4),督促其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等有关规定,提升科学合理用药水平。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兽医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在动物诊疗行为中出现的使用禁用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兽药残留监控力度,不断增加兽药残留抽检范围和批次,严格执行畜产品兽药残留追溯制度,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

  附件:1.   2013年兽药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doc
  2.   兽药生产企业检查记录表.doc
  3.   兽药经营企业检查记录表.doc
  4.   兽药使用单位检查记录表.doc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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