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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宣传和信息报送的通知(陕食安委办发〔2011〕1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来源: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精神和省政府意见,请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抓紧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全面做好各项贯彻落实工作。同时,要切实抓好相关的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工作,为严打行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现发布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宣传和信息报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4月21日,国务院专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就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作出全面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对有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国务院精神和省政府意见,请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抓紧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全面做好各项贯彻落实工作。同时,要切实抓好相关的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工作,为严打行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积极发挥主流新闻媒体作用,有计划地组织编发相关新闻稿件,重点宣传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及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要组织力量深入城乡基层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广泛宣传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以及相应的惩处规定,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和环节。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见附件),各市、县(区、市)要组织当地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全文发布,各县(区、市)于5月I0日前按照统一规格印制,广泛张贴到公共场所、相关的化工厂和制药厂及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农业、水利、商务、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监管实际工作,专门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发送到监管的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的化工厂和制药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抓好信息发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做好严打行动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各设区市要尽快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发布综合协调机制,集中发布严打行动进展、案件查处情况,有关部门一般不要未经沟通自行对外发布案件查处信息,避免被负面利用;对重大案件、舆论热点问题要统一宣传口径,事先组织有关部门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吹风会,及时协调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有序有利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各级各有关都门在接待新闻媒体来访时,对个别职责不清或职责交叉的,要避免简单把问题推给其他部门,导致授人以柄;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的沟通,做好媒体报道和互联网论坛、博客、微博、评论、即时通讯等信息舆情监测,对有关热点问题尽快核实查处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组织专家解疑释惑;对虚假新闻报道和不实传言要及时澄清、消除公众疑虑。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市级食品安全办要及时汇总本地区严打行动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至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周一报送上周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各市要立即将上述要求传达到各县(区、市),并结合本地实际,对县(区、市)的宣传和信息工作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同时加强指导和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联 系 人:范永彬
 
  电    话:62288118
 
  传    真:62288117
 
  电子信箱:fanyongbin@sxfda.gov.cn
 
  附件: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及印制规格
 
  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诚信经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各类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四、严禁非法制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生产单位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五、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关记录、查验制度。对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对上述违法行为,同时依法予以其他相应处罚。
 
  七、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提供的线索,有关单位应认真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
 
  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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